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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1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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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6日 财预〔2002〕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现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村级转移支付+该地区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1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0]5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2000年1月27日发布

12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9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月28日发布

121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146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2000年2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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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会计条例

 
(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会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穴以下统称单位?雪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第八条 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单位任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单位的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定期检查和分析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与本单位投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上述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内的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并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因会计人员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办清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十四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需要批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意见不明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送交会计机构审核处理;
(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除经办会计人员和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没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稽核;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建立银行帐项核对制度,按期与银行核对帐目,对未达帐项进行正确调整,保证帐帐相符;
(五)建立结算款项核查制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
(六)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清查各项资产,保证帐实相符;
(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好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不得随意改变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三)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第十八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二)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四)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第十九条 取得和填制的原始凭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印章和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四)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穴大小写?雪;
(五)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的印章应当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事项的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证机制记帐凭证数字的准确。机制记帐凭证应当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或者明细科目,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会计帐簿登记应当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实行手工记帐的,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当采用订本式帐簿。
禁止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会计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
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企业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销毁、谎报。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
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时,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应当查验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代理记帐合同。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四)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的;
(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
(九)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被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举报人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会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