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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9:3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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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1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南通市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创建文明集镇为
重点,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及集镇居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县(市)区村、镇(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有效,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农民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普及率达90%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市级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创建卫生村镇活动成效明显,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活动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制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创建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市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地进行科普、科技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体育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市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体育均达到市级先进标
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正确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办事公道,在群
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乡)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村镇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有邪教活动的;


  (三)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评选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市、 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村镇(乡)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评选标准、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也可视情况委托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一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汇总后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根据南通市实际情况,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同时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互相学习和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指导。在非评选年,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法〔201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老师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要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提高调解效率,注重调解质量,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要妥善办理涉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建设等与教育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三、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提前介入,尽快熟悉案件情况。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同时,要深挖作案动机,深入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防范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依托审判工作,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中,深入排查社会矛盾,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分析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恶性事件的成因和教训,认真总结规律和特点,要根据需要,深入到学校、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制意识。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加强自身工作的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出台司法政策,审判、执行涉及多数群众利益案件,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因工作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各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要不断完善保障司法民主的机制和制度,拓宽民意沟通渠道、范围和方式,有序扩大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倡导法官进街道、社区、学校、厂矿等活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对诉求合理合法的要尽快解决到位,对诉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协助帮助解决,对有思想情绪的要注意教育疏导,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而酿成极端事件。

六、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严格公正的审判活动为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提供法制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切实承当起领导责任,强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预案,依法认真处理好涉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各类案件。对于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危及学校、幼儿园等重大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7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7年第2期公报)

1957年4月3日
任命陈奇涵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钟汉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袁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1957年4月22日
任命陈奇涵、钟汉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