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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0:5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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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4〕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农副产品市场等。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申报北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带动农户每年纯收入增加200元以上。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50%以上。

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三、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市直单位和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表,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申报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初审确定名单后,由通过初审的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一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初审的企业,需如实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资产和效益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行文批准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先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时间。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审批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年初,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四、获准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重点龙头企业之年起,享受两年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我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程序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

(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厂、场(点)的设立符合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布局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重点龙头企业,可依法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

(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 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采取属地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一)监测时间。

每年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第三个年份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二)监测办法。

由重点龙头企业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定。到监测年份,重点龙头企业要向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如下监测材料: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实际情况(企业提供)等,由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这些材料进行核查,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县区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提出监测报告,统一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经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它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由北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9〕2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安委会制定的《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责任体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分工为分管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办室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目标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每年按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一)控制目标(70分)。
  1.绝对控制指标:(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2)重点行业单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数。
  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
  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成省、市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自查总结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当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年终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对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对受表彰、工作创新、宣传信息等实行加分制。
  (一)控制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数的扣15分,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突破一项扣3分。
  (2)发生死亡3—5人较大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死亡6—9人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2.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乡镇监管规范化:“机构、职能、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每少一项扣2分。
  (2)工作部署制度化:“百日安全活动”、“宣传月活动”、“国庆黄金周”,县、乡、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分别扩大到规模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门市业主。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每次扣1分。
  (3)安全检查经常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乡镇全方位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每个层面未做到扣2分。
  (4)隐患治理强硬化: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坚持乡镇月排查,县  (市、区)每季度上报重大隐患制度。按时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并上报销案。每项未做到扣2分。
  (5)宣传教育群众化: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每少一项扣2分。
  2.市级有关部门。
  (1)每季度召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以会代训,每少一次扣2分。
  (2)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开展专项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
  (3)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行业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4)督促本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 “三同时”。未落实扣3分。
  (5)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内在激励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每少一项扣2分。
  (2)开展法人组织月排查,企业负责人组织周检查,车间(班组)组织日巡查,组织员工时自查。未开展扣5分。
  (三)其他项目扣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获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8分;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8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5分;获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省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3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奖惩



  第九条 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级有控制目标任务的部门考核排名前5名、市级其他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县(市、区)奖励。
  1.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2.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二)对市级部门奖励。
  1.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2.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合格单位的奖励5000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3.对没有控制任务但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奖励2000元,用于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奖励。
  (三)对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四)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惩处
  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1997]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补充以下内容:
(一)凡在呼市临时居住的无正式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每季度缴纳价格调节基金50元,不足一季度按每季度标准征收;
(二)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作如下修改:旅店业按每床每天床位价,分别以档次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床位价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每床每天按2元征收;50元至80元(含80元)的,每床每天按3元征收;床位价格在80元至120元(含120元)的,每床每天按5元征收;床位价格在180元以上的,每床每天按10元征收。
二、据《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本项收费也可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项开支。
三、本项收费由市行政事业性征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