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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5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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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分:
现将《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行每一年度的储蓄网点调整、改造和新设计划,请在上一年10月15日前由各管辖、直属分行汇总审核后报审批(1996年的储蓄网点计划,在今年11月15日前报批)。

附: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储蓄网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发展我行储蓄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储蓄网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服从和服务于我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坚持集约经营方向,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要体现优化配置,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储蓄网点人均、所均吸储额,实现储蓄存款本外币联动和稳步增长;要坚持“控制总量、慎重稳妥、调整改造、适度发展、提高质量”的方针,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支行增设储蓄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储蓄业务的发展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和全行的发展战略;
2.符合集约经营和“三防一保”的要求,具有规模效应,且经过详尽的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3.已有的储蓄网点在当地的占比必须小于储蓄存款在当地占比;
4.预计所均、人均的储蓄余额能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5.分支行现有的联办所均已按本暂行规定配齐由我行合格储蓄干部担任的所主任,同时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联办所已由我行派有综合帐务员。
二、我行储蓄网点建设以专柜为主要形式,适当设置大中型储蓄所,从严设置联办所和代办所。
三、储蓄专柜是指设在我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厅内办理储蓄业务的柜台。它在发挥我行综合服务功能,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所均、人均吸储额上有较好的优势,也利于加强管理,是我行储蓄网点建设的主要形式。
1.凡位于储源丰富地段的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必须设立储蓄专柜,办理储蓄业务。
2.储蓄专柜应设在营业厅最显眼的中心安全部位,以吸引和方便储户存储。
3.储蓄柜台应有与办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面积,并有一个为储户宣传服务的明亮、舒适、美观环境。
4.配备与办理业务需要相应的人员,最低不能少于4人。
5.配备储蓄业务会计核算使用的电脑设备。
6.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四、大中型储蓄所是我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应选择储源丰富或发展趋势良好、方便储户的地段适当设置。其基本要求是:
1.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宽敞、明亮、整洁的营业环境,营业用房至少保持5年以上的稳定期。
2.存款余额每年都能稳步增长,在一般情况下从建所的次年起人均和所的年吸储量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并在本行处于中上水平以上,凡开业2年未达到此项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对在发展趋势良好地段设立的所,最迟应在建所后两三年内吸储量达到当地较高水平。
3.储蓄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其中从事储蓄工作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要由熟悉储蓄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所主任,一般应有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和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5.使用电脑进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
6.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和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联通的报警设施,装有直拨电话机。
五、储蓄联办所是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以我行名义联合办理储蓄业务、并由我行进行业务领导和管理的储蓄机构。要选择储源丰富的地段、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联办,要从紧控制设置储蓄联办所,并从严掌握联办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联办所主任必须由我行委派熟悉储蓄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领导能力,一般具有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职称,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职工担任,并按照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联办所进行管理。对于存款余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我行还要派员担任综合帐务员。
2.联办单位派出从事储蓄联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我行政治品质审查和文化素质的考核,并经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每个联办所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3.联办所要体现交通银行良好的形象和风貌。其营业面积、装潢布置、安全防范设施等均参照上述大中型储蓄所的要求办理。联办期限不得少于5年。
4.联办所的存款余额每年都能稳步增长,在一般情况下,从建所的次年起,人均和所均年吸储量达到本行储蓄所的平均水平。
5.对联办所帐务的事后监督、现金库款的运送及管理、营业时间等都应按照我行储蓄所进行管理。
6.分支行的储蓄处(科)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联办所进行检查、辅导等管理工作。
六、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是银行依靠社会力量聚集资金的措施之一。储蓄综合代办所是接受委托的单位代理我行各种储蓄业务,并由我行按协议对其进行业务辅导和按规定支付代办费的一种储蓄机构。要从严控制建立储蓄综合代办所,并加强对其管理,以维护我行信誉。建立综合代办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群众确有需要,当地储源丰富,单位经济效益良好,财务管理健全,各级领导支持银行工作,能够配备符合条件的代办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综合代办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并经银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一切操作按银行会计、储蓄制度办理。
4.代办所的财务是管辖储蓄所的一部分。代办所的帐务和备用金应与单位的帐务和现金严格分开,每日营业的帐款应在营业结束后当天送交管辖储蓄所。
5.管辖储蓄所要确定人员对综合代办所的帐务核算、现金、重要凭证、印章等管理经常进行检查辅导。
6.对综合代办所帐务的事后监督,应与储蓄所一样监督,必须于次日及时正确完成。
7.代办所悬挂的所名牌和使用的业务印章必须在相应的部位署有×××代办所的字样。
七、凡委托单位按协议办理代收储蓄款项,向银行交帐的为单一代办所,不列作储蓄网点。单一代办所由管辖储蓄所管理,管辖储蓄所对代办所收储后的交帐,视同柜面业务办理。单一代办所必须建立储蓄分户明细表,做到存取款有记录、有签收。收储款项必须及时解交管辖储蓄所。
解交大额收储款应按出纳制度和规定办理,以确保款项和人员的安全。
八、新建储蓄所、储蓄联办所、储蓄综合代办所,必须按本暂行规定严格掌握。经评估论证符合上述有关条款的,才能向管辖分行申报,经管辖分行预审同意后转报总行,并经总行复审同意后才能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管辖(直属)分行设置新的储蓄机构,须报经总行预审同意后才能向当地人行提出申请。
九、各行要坚持集约经营方向,走内涵发展道路,对已建立的储蓄网点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提高储蓄网点人均、所均吸储额,为此,对现有储蓄网点的产量、人员配备、人均、所均量和主要设施配备等情况要对照本暂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对照和检查,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对下列三类储蓄机构,应在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落实善后措施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迁并调整,以确保我行储蓄网点的整体质量。
1.建所已有3、4年,但储蓄业务发展前景不良;地理位置不佳、房屋设施简陋;储蓄存款增长缓慢,所均、人均年增长额或余额达不到本行同类指标三分之二的所。
2.由于储源贫乏,房屋设施破旧,虽经努力,储蓄存款余额和净增额略高于前款水平,但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获得相应的效益的所。
3.对于不能按银行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或设施;储蓄存款停滞不前或发展缓慢;或安全保卫存在一定隐患又难于改进的联办、代办所。
十、暂行规定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十一、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文明城市人人共享、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泰山景区、市高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责任人,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包环境卫生、包容貌整洁、包管理秩序的责任管理。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五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部门职能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是: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卫设施、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和绿地的管理维护,做好市区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程,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和建筑工地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门前车辆停放秩序,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及时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纳入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考核,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调查摸底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并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具体包括沿街的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

(二)无人行道的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三)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所有,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界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卫生要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爱护绿地树木,并保持清洁;

(二)包容貌整洁:沿街建(构)筑物及临街房屋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广告牌匾规范、美观、安全;单位出入口和门前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挖掘道路;

(三)包管理秩序:责任区内车辆不乱停乱放,按要求摆放整齐;无店外经营和乱摆乱放等。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摊点等,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执法权限研究制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爱卫办统一式样、统一内容,三部门共同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分别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责任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后应及时报送市爱卫办备案,并将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报告市爱卫会。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市爱卫会。

第十二条 对履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及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二)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履行作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不得评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三)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市爱卫办通报批评并上报市政府,也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办函[2002]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请示》 (浙政[2002]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机构,隶属于质检总局,不增加人员编制。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