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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7 14:5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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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宣传,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同时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消除误解。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工作。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坚持依法治税。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和标准做好代收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收费项目依法改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相应调整,规范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代收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得额外收费。
三、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严禁超越职权,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方便纳税人的关系,本着依法办事、节约成本、便利征收、税费分开的原则,确定规范、合理的代收费操作运转程序。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办税服务厅可以实行两统两分,即窗口外纳税人与缴费人统一排队、统一申报缴纳;窗口内税务机关对税、费分别开票、分别运转。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单位的代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立即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80号




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的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条例》)未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但是,建设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二、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试生产的判断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试生产,可依据以下规定判定:

  1、根据1982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认真清理收尾项目抓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几点意见》(经基【1982】190号)的规定:“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和化工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可以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试生产”。

  2、1990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规定,除国外引进设备项目外,“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安排试生产,由各个行业部门规定。

  三、关于试生产的期限问题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此可以认定试生产期一般为3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凡是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超过3个月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投产超过3个月却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正式生产”;如其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可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

             景县人民检察院 张海鹏

摘 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
关键词: 举报 线索 评估 管理

  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审查是立案的前提,属刑事诉讼范畴。对举报线索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对举报线索不分轻重缓急,件件平均组织力量初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平均配置司法资源,也是对重大价值举报线索的漠视,有违诉讼效率原则,查办效果也不理想。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程序,根据众多项目科学评估举报线索价值,将其区分等级,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查办力量资源,解决了重大价值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的难题,加快了举报线索分流,为领导决策及正确处理举报线索和初查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2、符合程序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通过公开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有其需要保密的一面,但有其需要公开的一面。从举报人角度而言,他们享有知悉查办案件进展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呈现出必要的公开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将初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缩小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同,起到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达到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举报价值线索评估机制导入公开机制,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及处理结果等进程全程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人员无形中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根本上提高了法律程序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3、符合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实现,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当是实现法治抵制人治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那种所谓公正的实体裁决是没有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也应该是揭露犯罪在前,惩罚犯罪在后,即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正是顺应了这一理念,它为举报线索的处理提供了一套科学、客观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处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举报线索处理人员能处于更加公正的地位,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突出了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使检察人员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程序公正,从而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致性要求。
  4、切合公正、文明、平和的现代司法价值取向。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体现;平和执法是司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开和文明执法,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检察人员更加忠诚、一贯、平稳地履行职责,更加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切合了公正、文明、平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
  从2010年至今,本院举报中心接受的165件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5%,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
  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
  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
  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
  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
  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
  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
  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
  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
  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
  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
  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个月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
  3、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
  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
  4、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