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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2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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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国管人防〔2004〕494号,2004年12月28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赋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人民防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现就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人防法》和《决定》,各部门承担着贯彻执行人防建设的法律法规,组织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重要目标防护和人员防护等涉及国家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责任。目前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部门的人防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人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违反《人防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人防法》规定的职责义务不能得到很好地履行。

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全面推进人防工作的依法管理,更好地履行人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明确各级领导和人防部门的职责,有效地落实人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有利于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对逐级落实人防工作领导与管理责任的重要作用和对确保各部门战时及平时人员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明确人防工作领导与管理责任

按照法人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人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人防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人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受部门法定代表人和人防委主任委托管理人防工作的司局机构主要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各部门设置的人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防干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本部门人防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部门法定代表人和人防委主任应承担的领导职责是:负责领导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认真组织宣传、贯彻落实《人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把人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人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部门人防建设规划和人防工作年度计划,为人防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组织审定本部门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相关应急方案;组织建立人防工作管理机制,逐级落实人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人防领导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

受部门法定代表人和人防委主任委托管理人防工作的司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职责是: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贯彻、执行《人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部门人防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部门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加强对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部门战时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人防档案资料、信息统计、经费和资产等管理。

各部门设置的人防工作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防干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负责拟定本部门人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本部门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本部门防空袭预案、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本部门人防工程建设、加固改造、平时利用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人防档案资料、信息统计、财务和资产、保密等管理和人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部门要逐级落实人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责任。凡各部门委托下属机构承担人防工作管理任务的,应有正式的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要将有关领导责任与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并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受委托机构在确定专兼职人防干部时,应在本部门人事部门正式备案,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人防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定期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样式附后)是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书》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每年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31日前与各部门或受各部门法定代表人委托领导和管理人防工作的司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可盖办公厅或分管人防工作的司局机构印章,中央在京企业盖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印章)。各部门也应该结合本部门实际,与在京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管理人防工作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作责任制的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评议考核人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是检验各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人防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应与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进行,要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96]国管办字第35号),重点考核各部门《责任书》签订的情况、人防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上级人防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重点完成情况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代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对各部门人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目标管理情况组织评议考核。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代表本部门和本部门人防委对其所属单位人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级人防工作主管部门要重视评议考核,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开展人防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议考核结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按照《责任书》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加强人防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作责任制、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和安全管理、人防经费与国有资产管理、人防统计与信息管理、人防文书档案与保密工作管理、人防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

人防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与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于每年11月至12月结合进行,采取自评、部门间互查互评、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要求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通过评议考核对人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人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对未签订《责任书》、不落实人防工作责任制、人防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立人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的关键在于各项人防工作责任的落实。要建立人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问题和责任事故的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建立人防工作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人防工作管理中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该部门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已建立人防工作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人防工作管理中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该部门法定代表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受委托管理人防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人防机构及专兼职人防干部应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对在人防工作管理中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按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追究其领导责任、具体领导责任、管理和监督责任,人防工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人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要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注意总结本部门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的经验,积极研究解决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真正将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电总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建筑智能化、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以及房屋大修等工程。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五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事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组建项目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法人为实施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技术要求,负责在项目筹备组的基础上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报初步设计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代表项目法人向总局提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的书面承诺并连同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总局。否则,其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不予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应由建设项目法人研究确定的有关事宜,对质量、进度、投资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招标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六)审查、签定基本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和工程洽商;
(七)核签工程款和单位工程结算;
(八)审定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
(九)审定债务偿还和运行计划,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十)负责追查建设过程中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调整或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十二)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经理的职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局提出意见,提交项目法人审查;
(三)组织方案竞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
(六)在批准的概算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审定;
(七)在项目建设中,对引起使用性质、生产能力和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以及概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法人审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八)编制工程财务预、决算;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十)根据项目法人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
(十一)按时向总局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并负责收集、管理工程档案、技术资料;
(十二)负责组织项目试运行、单项工程预验收和总体工程交工验收;
(十三)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法人上报;
(十五)提请项目法人任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概(预)算、基建财务、工程技术、物资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项目经理、副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法人任命,任命前将其资格条件报总局认可。免职由项目法人研究决定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定期考核;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的在任、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按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总局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中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30%部份按一定比例提取;对工期较长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预提。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发包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应分别给予撤换或解聘,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总局建设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总局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局直属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通过建立完善机构审批公示公告制度、考核和分级管理制度、从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制度、业务范围增减核销制度等方式,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监管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技术服务质量的提高,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应有贡献。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和单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技术服务收费不规范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方式,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以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抓手,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谋划新方式,切实加强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立公开透明审批、服务质量定期评估与考核、报告随机抽查、机构分类监管、申诉投诉争议处理、优秀专业服务机构评选等制度。同时,积极争取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要创造性地开展监管工作。通过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查找问题与帮助机构整改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动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一是必须坚持依法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审批工作中,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公示和公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不得降低标准和条件。二是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不得以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来代替政府安全监管、监察职能,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有偿评价和检查。三是必须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采取专业管理部门监管与资质管理部门监管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部门在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能力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特殊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要注重依靠该行业或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依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效能。

三、强化责任,依法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

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志认证等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认证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安全认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技术服务报告,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及欺诈、刁难服务对象等,引起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满意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

四、强化教育,切实加强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

各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的要求等,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诚信建设,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自觉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吸引各行业优秀专业人才参与到安全评价、安全标志认证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中来,扩大专业人才队伍,以确保在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达到资质准入要求,努力建设专业化、正规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队伍。

五、严肃追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标志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开展对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发挥支撑作用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严格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失实等严重问题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畅通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方式,主动公开办理程序、标准、管理制度等,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有关资质许可证照、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对安全评价、安全标志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来信反映、举报的事项,要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进行核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认真查找安全评价、安全标志认证等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努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