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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时间:2024-05-21 03:5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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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唐志国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我市市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本级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市本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协调、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市本级行政机关的指派,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或者组织为应诉机构。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本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县(市)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本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接受市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所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应诉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人民法院送达的以市本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上诉)状副本由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签收。收件人员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当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收到起诉(上诉)状的时间;
(二)案由和诉讼当事人自然情况;
(三)受案法院和审级;
(四)答辩和开庭时间;
(五)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的自然状况;
(六)裁判结果;
(七)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八条 应诉机构应当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和理由等事项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组织报送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案卷材料。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于接到应诉机构提供有关应诉材料通知的24小时内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应诉机构的要求派员配合应诉机构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对以政府为被告的重大行政 诉讼案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2日内按照 下列内容写出应诉意见:
(一)被诉案件的案由及原告的诉讼请 求;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次定的合法性论证和案件结果预测.
(三)拟出庭应诉机构、应诉人员名单;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诉意见直接呈报政府领导审阅。政府领导于2日作出批示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承担应诉工作的,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应诉机构根据本机关首长批示对应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指派有关应诉人员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一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要负责人可以本人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有关人员1至2人代理出庭应诉。重大、复杂、集团诉讼案件和当年首个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间等。委托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机关主要负责人印章。
第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根据应诉、的需要,可以决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下列权 中的一项或者若干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部分赔偿或者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的,为以上全部委托内容。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专用章后提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诉讼进展的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应诉机构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应诉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问、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日期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制机构和原具体承办该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向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具体参考意见。
第十八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应诉机构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本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应诉的行政案件作出裁判的,应诉机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2日内,就裁判结果、是否上诉、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等,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结案后,应诉机构应当写出案件总结材料,报本行政机关和有关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构应当于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全市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每半年如实填报《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因决策失误或者过错执法,导致本机关败诉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辽阳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效能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市政府败诉的,该单位列为当年目标考核不达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按照其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导致行政赔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诉过程中未能及时答辩、组织应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案件卷宗等材料导致本级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有关责任部门或者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当年目标考核不达标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受托律师作为应诉人员代理诉讼,因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溅瓣鋈通,导致市本级行政机关败诉的,按照律师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不得再予聘任。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刻制“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人市政府应诉工作承办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人预算。
市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费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0日




(200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工作单位。其中,我市机关工作急需的对口专业毕
业生,允许在各级缺编机关择业。鼓励支持创办、领办、联办经济实体、民营企业、
科技机构和承包、租赁各类企业。
第二条 毕业生到岗后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到市、县(区)属企业
工作的上浮一档工资,“保底不封顶”,当企业经营困难,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于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三条 用人单位保证按时为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 在职称评聘上不受指标限制,还可低职高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并享受相应职务待遇。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评选各类拔尖人才、享受政府
专家津贴、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项目引进、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取得突
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个人贡献所创利润的20%提取个人所得,对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也可以奖励企业股份。
第六条 根据自身素质和专业特长,适合作领导工作的可安排适当的领导职
务。
第七条 毕业生不论在市区就业还是在各县就业,均可在市区落户,也可以先
落户,后联系就业单位。
第八条 到非公有制企业或到我市下属县(市)区工作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及
档案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统一代管。
第九条 对持有重大发明专利、高新技术项目的毕业生,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
策,特事特办。
第十条 对来邯参加毕业生双选市场或就业联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邯洽谈
期间吃、住、行及往返车票等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