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8 15:1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1]431号
  

  为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以下简称《技术进步指导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重要意义

  强化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是提高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随着民爆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步伐加快,工业雷管生产线工艺技术水平和管理措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和加强,但安全基础条件参差不齐,总体上生产线技术装备落后,安全保障措施不尽完善,雷管生产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高于民爆行业其他领域,在一些方面安全问题仍十分突出。对此,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站在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提升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切实把改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摆到重要日程和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努力为开创民爆行业“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提升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基础条件

  “十二五”期间,加快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精度、高安全、高可靠性、生产过程无污染、使用过程无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雷管及其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工业雷管产品及组件生产的监管,努力达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和本质安全化。要建成一批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管理精细、装备优良的现代化工业雷管生产线;要通过技术改造全面提升雷管生产线本质安全基础条件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积极发展并完善新型火工药剂的起爆技术,推进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要加强工业雷管用各类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努力实现隔离操作、人机隔离,并具备工艺参数监控、自动报警、自动停机等功能的自动化、连续化生产方式。

  要强化雷管装配生产线的安全防护措施,积极研制并推广使用人机隔离、产品在线检测、废品剔除等技术。

  当前,提升工业雷管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就是要实现工业雷管生产线人机隔离,达到自动化、智能化;要减少或消除雷管装填、装配生产线人工直接操作危险品的岗位;要改善工业雷管用起爆药等各类火工药剂生产安全基本条件,从而大幅度提升生产线安全可靠性和主动防御能力,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积极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雷管生产工艺、设备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制度,加快形成适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雷管生产工艺和配套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三、加快落后技术和设施的淘汰步伐

  严格按期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设施。淘汰不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标准的火工药剂、工业雷管生产线;淘汰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结构安全鉴定的建筑物;淘汰碱式苦味酸铅碱式叠氮化铅复盐起爆药(K.D起爆药),新建生产线不得采用斯蒂芬酸铅叠氮化铅共晶起爆药(D.S共晶起爆药);逐步淘汰生产过程中未实现人机隔离、排放不达标的火工药剂制造方式,逐步减少和控制起爆药生产和使用种类。“十二五”末前彻底淘汰“三废”排放不达标的各类火工药剂,2014年底淘汰未实现人机隔离的雷管装填生产线。

  四、强化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安全保障条件

  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应达到《技术进步指导意见》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要求。应实现完全人机隔离作业,实现基础雷管装填生产各工位的自动操作且具有全过程智能化安全监控功能;各危险品操作工序实现自动传输并具有可靠的抗爆隔爆防护和安全联锁措施;具有药剂自动回收、在线自动质量检测、废品剔除、产品收集等功能;雷管装填生产过程中(不含成品运送)与雷管(含半成品和原材料)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危险作业人员)不超过5人。

  现有输送带传输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各工序应实现危险品自动传输,抗爆间室外的危险品传输、操作人之间具有可靠的防护装置;各类药剂应采用从传递窗自动向装药器添加药、自动回收剩余药剂的方式生产;具有全过程安全监控和联锁功能,雷管装填生产线危险作业人员不超过12人。确因工房尺寸原因无法实现自动添加药时,必须采取安全联锁装置和措施,并设置视频音频监控系统、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人工传输基础雷管的装填生产线,每个危险操作工序最多1名操作人员,人工传递时每次不超过100发产品,工序之间禁止设专职危险品传递人员,防爆箱内存放产品不超过100发;装药间药剂传递窗内最多存放1盒起爆药,传递窗应采取密封等可靠防护措施;各工位操作人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小时,雷管装填生产线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必须采取视频音频监控、防静电、安全联锁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五、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专项监管

  各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掌握辖区内每条雷管生产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条件及管理基础档案,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工业雷管生产线的本质安全化升级规划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工作安排,推进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形成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加强对落后生产线的监管,对已明确淘汰的生产线和相关技术、工艺及设备,2011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核销、上报工作,要在生产线拆除限期内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和防范专项措施。2012年7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一律停止生产。2015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生产线将予以淘汰。

  各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工业雷管生产线技术改造和安全升级,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民爆企业技术创新、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及装备、发展新型工业雷管及配套产品。要督促企业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各类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操作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要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并执行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规定,稳步推进民爆行业技术进步。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 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
(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
(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 珍贵及重要的档案需要开放的,一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开放档案也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对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作出明确标记,注明“开放”或“不开放”。并要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查阅者自行检索。
第八条 需要查阅开放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持有下列合法证明:
(一)查阅者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须凭本单位介绍信;
(二)查阅者属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街道居民的,分别凭所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三)查阅者属港、澳、台同胞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以及有关单位(侨务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合作共事单位、就读学校等)的介绍信;
(四)查阅者属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由市以上外事部门开具的并经国家档案局或广东省档案局同意的介绍信。
第九条 查阅开放档案,必须在档案馆设立的开放档案接待室进行,查阅者领取档案时应交本人证件,归还档案时再取回。
第十条 凡属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查阅者均可以在著述中加以引用。
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其中用于汇编出版的,必须与档案馆签订出版协议。
第十一条 广州市档案馆应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二条 查阅档案者,需要复制、拍摄时,必须经广州市档案馆批准同意,并办理手续,然后由该馆负责予以复制或拍摄。
第十三条 查阅开放档案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友谊的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间货物的交换应根据签订的年度议定书办理。在这些议定书内缔约双方将确定所交换商品的品名、数量或金额。
  未列入这些议定书的商品亦可进行交换。

  第二条 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购买的商品应全部供国内消费。

  第三条 两国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在本协定和/或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签订的议定书范围内,遵照年度合同或长期合同办理。上述合同必须由对外贸易企业或两国授权的其他机构协商签订。
  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确定主要的技术规格,以便签订交换商品、特别是制造期长的商品的合同。在本协定和/或年度议定书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及商品的交货,应根据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第四条 根据两国的需要,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三边、多边和转口贸易。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应由两国对外贸易企业以有关商品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为基础商订。
  对没有国际市场价格的商品,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中自行商订价格。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征收进口、出口、转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附加税,国内税,领事费用,征收税费的办法以及海关关税规则和手续等方面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免费赠送的专门用于洽谈交易的货样如无商业价值者免于征税。
  同样对递送的目录、价目表、商业消息、商品宣传资料包括商品宣传影片,免于征税。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现行的规章范围内,暂时允许相互免征关税和其他赋税进口下列商品:
  一、展览会和博览会所用的展品和用品;
  二、专家和技术人员在修建工厂时所用的工具;
  三、用于科学技术援助的器材、工具和资料。
  对上述暂时允许免税进口的商品和物品及其免税期限应根据其不同的需要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第九条 双方的商船——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古巴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进出和停留对方港口期间,在港务规章和港口业务包括船舶吨税方面应享受该国按法律给予悬挂第三国国旗船只的最优惠条件。
  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贸易和各种捕鱼活动,也不适用于两国政府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商船航业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缔约双方对下述有关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古巴共和国国旗,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古巴共和国国籍的商船。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古巴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古巴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第十条 为了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在必要时,将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应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的每年度末举行会议。会议将轮流在北京和哈瓦那举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的支付,应根据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的两国支付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期满时,本协定的条文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按协定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直到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一九七六年六月十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失效,由该协定产生的一切交易、权利和义务转至本协定履行。

  第十四条 为使两国间的贸易继续以相互满意的方式进行,双方应于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内开始商谈。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对本协定法律手续的适时履行不影响其有效期。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润 生          何塞·德拉富恩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