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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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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号),经研究,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贯彻“深化‘两课’教学改革”要求,改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自学应考者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哲学、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较好地贯彻和体现了
这一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教社科〔1998〕6号文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论证,决定改革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参照普通高校“两课”课程设置及其基本内容,努力做好邓小平理论“进
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同时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使其既适合自学,又能使考生终生受益,同时注意与现在开设的公共政治课的过渡与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一)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设置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
(二)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经济类专业设置
“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三)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非经济类专业设置
1、“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列入“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考试大纲,并在考试中占10%的分数。每年4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末的国内外时事,每年10月份考试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国内外时事。
三、加强公共政治课课程考试大纲、教材建设
为适应需要,全国考办要抓紧、抓好新课程的课程考试大纲、教材建设工作。新的大纲、教材在内容上要体现中宣部、教育部对“两课”课程设置改革的要求,同时要兼顾自学考试的特点,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全国考办要组织力量,在教育部社会
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编写高水平、高质量的大纲、教材,并按时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要与全国考办步调一致,互相配合,切实做好新大纲、教材的供应工作,保证考生及早拿到,以利他们学习。
四、实施新课程方案的时间安排
1999年为过渡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向考生公布并广为宣传。现在的“哲学”、“中国革命史”和“政治经济学”(含财经类)为最后两次考试。从2000年上半年考试开始,各地必须遵照全国考办2000年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组织考生参加改
革后的公共政治课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再安排现行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考试。
五、关于现有课程与改革后的课程衔接
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的考生,凡公共政治课已达8学分的,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只通过“哲学”课程考试的考生,须参加“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考试;只通过“政治经济学”课程考试的考生,须参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法律基础与思
想道德修养”课程考试。从2000年起报名参加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自学考试的新考生,必须按照改革后的方案,参加公共政治课的学习、考试。
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的考生,凡公共政治课已达4学分的,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凡未通过“中国革命史”课程考试的考生和新报名参加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按照改革后的方案,参加公共政治课的学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组织力量扩大宣传,保证这次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9年2月10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金华市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救助的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指导、监督抢救工作,审核抢救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市保险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相关信息。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对外称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政府安排的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孳息;
(六)其它资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30000元,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2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2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10000元。
遇特殊情况,救助额度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
抢救所用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必须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目录规定。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在医疗机构抢救结束或者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持相关证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救助申请,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伤亡人员医疗抢救费用和死亡丧葬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案件侦破后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冒领社会救助基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其造成人身伤亡的救助,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认真解决外商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涉外部门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实行承诺制。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商宣传国
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二、实行外商投资纠纷处理责任制。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向投诉人
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
三、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管理人员应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依照合同、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
四、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各市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
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免费领取缴费登记卡,企业缴费时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低限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市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实行“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三)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五、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经贸八个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
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六、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
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八、试行对涉外部门工作评议制。每年由市地、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涉外行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
九、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凡属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直接投
资项目,由各市地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审批合同、章程,并委托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报省外经贸委备案。未经省外经贸委同意,各市地不得层层委托下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向外商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水平,试行“联合办公”、“一站式
”审批等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做法。青岛、烟台、威海三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检查在土地征用、劳动人事、项目审批、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涉外法律法规、增加外商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
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介要予以曝光。



19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