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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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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3]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厅(室)、办公室、食堂和生产车间;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及儿童活动的教育活动室、寝室等室内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汽车站、港口售票厅、等候厅及其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及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经营场所。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 各级领导、国家机关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或悬挂有吸烟危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七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由各级爱卫会负责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特在成都市推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为了保障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少儿住院互助金征集、使用、支付、结算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遵循政府组织、互助自愿、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参加者缴费金额全部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因病、因残疾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四条 成立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进行监督,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管理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二)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汇总分析互助金的收支动态,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专家,对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四)对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复查审核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报销资料;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信息系统;
(六)定期公布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七)规范和简化结算报销程序,确保少儿住院互助金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宣传和动员少儿家庭及中小学生、儿童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用于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积极倡导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通过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自愿为孩子交纳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使其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支持和督促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托幼机构收取在校、在园学生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督促学校负责核实本校学生生病住院期间出勤情况并向学生家长出具证明;
(四)帮助各学校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对经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出需作进一步鉴定的事宜进行裁定;
(三)支持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收取、上缴非在校、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实施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组织开展各种公益宣传活动,使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
(二)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支持、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收取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成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管委会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工作的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征缴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定期公布当地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交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度40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调整交费标准。

第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每学年度收取,有效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收缴时间定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收缴互助金手续(在缴费期以外时间出生的满月新生儿可在满月后的1个月内交费)。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参加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通过学生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收缴。
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含在缴费期以外的时间出生的满月婴幼儿),凭户籍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需交纳的费用及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民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可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向残联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全额存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账户。
解缴互助金的程序:由收费单位直接缴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的“收入归集帐户”,并附缴费花名册及表格;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统一将资金上解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并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医疗范围,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部分费用。
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可按规定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为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偿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伴和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床的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三)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四)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五)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六)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申报准入程序,报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用药目录》、《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用药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诊疗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大病门诊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病人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出院时患者家长免交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该部分由医院向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医院结算的,可持相关资料到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二十条 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定点医院每月汇总后上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初审,经初审后上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由区(市)县少儿互助金管理中心直接与辖区内定点医院结算。
对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

第二十一条 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发生争议时,由各级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专家组负责鉴定。经鉴定属不合理或非少儿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和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可拒绝支付;属医院责任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参加人责任的费用(报销以外的)由参加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城乡低保户和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发生应由患者家长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若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发生超支,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银行垫付,次年在筹集的互助金中归还,也可由红十字会募集资金予以补充。少儿住院互助金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少儿住院互助金利息收入计入互助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和少儿住院互助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各级政府安排,不得从少儿住院互助金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委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表彰会,对大力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社会力量和在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手足口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手足口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暴发手足口病疫情,给儿童尤其是学龄前儿童的生存环境和健康状况带来严重威胁。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也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区域,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孤儿、弃婴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孤儿、弃婴的监护义务,是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二、科学预防,消除隐患。手足口病是一种常见传染病,学龄前儿童是主要感染对象,病毒可通过成人传染。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专项预防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危险降到最低。要


  对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寄养家庭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确保儿童、保育员、寄养家庭成员的个人卫生和饮食安全。要对儿童抚育的环境和接触的物品进行有效消毒和检查,阻断可能的传染源。手足口病发病高峰主要在春末夏初,最近,如无紧急工作需要,儿童福利机构尽量不要接待人员来访或单位参观。


  三、规范管理,提升应急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程序,落实责任。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升处理重大卫生、安全问题的应急水平。要加强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疾病防治机构报告,并抄送上级民政部门,妥善处理。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