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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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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第14号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宿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对全市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三)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五)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水资源的科研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加强水法规、水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有关水资源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水资源规划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
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采取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或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取供水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设施。
第十条 凡向河流、湖泊、排水功能河道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河流、湖泊及地下水源取水口附近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因采矿或其他作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兴建水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因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依法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鼓励和引导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切实做好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重点地段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及其他对水源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生产、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应申请临时取水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取水。
第十九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灌溉取水的;
(七)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敬老院直接取水自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应当做好孔隙水、煤系地层与岩溶水的止水工作。
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矿泉水、地热水不得与普通水混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区应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一)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超采区;
(二)主要水源地保护区;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四)水工程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井、报废井应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以下(不含20%)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应足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二)地下水回灌补源;
(三)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四)支持、补助或奖励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资源、水政管理费。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地可供使用的水量,制定本地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规定在每年的一月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和上年度的用水总结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年水资源供给量和总体用水计划,按国家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户生产情况,审核用户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指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辟水源的;
(三)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灌区地表水的分配和利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改变用水计划,不得拦截或者抢占水源。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推广使用节水先进技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
工业企业及其他各行业应有计划地改革生产用水工艺,采用节水新技术以及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生产用水器具,提高水的使用效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网维修和管理,降低漏失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节水新技术和节水型器具。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使用伪造、涂改或出租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六)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有前款(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可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不按已批准的规划兴建水工程的;
(三)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故意刁难、拖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五)对法定的水规费擅自减免或违反规定收、缴的;
(六)贪污、截留、挪用水规费的;
(七)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八)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
(1982年8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至十五日,团中央学校部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了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这个座谈会虽只有部分省区同志参加,但所讨论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现将这次会议的纪要发给你们,供参考。

  近年来,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有所加强,但比较而言,在全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尤其是农村中学。有的初中二年级建团工作出现空白,使团队组织脱节;有的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降低团员标准,影响团的队伍的质量;有的团的专职干部配得不齐不力,造成团的工作无人过问的瘫痪状态,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学团的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中学团组织的建设,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而中学的共青团组织,有其自身的特点。希望各地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不断创造和积累更好的经验,充分发挥团组织在中学的作用。

 

  为了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中学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核心作用,团中央学校部于六月十日至十五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了有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区团委学校部同志参加的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听取了吉林省部分中学团组织的经验介绍,集中分析了中学团组织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与会同志认为,搞好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不但是开展中学团的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重要的一环。大家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了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一、中学共青团组织担负着艰巨的教育任务。中学团组织培养教育的对象是十三、四岁至十七、八岁的团员和青少年。这个时期,正是一个人身体成长的高峰期,也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学生在生理、心理上都发生着巨大变化。心理学家称这个阶段为“心理上断乳期”、青少年犯罪的“危险期”,迫切需要加强引导。抓好这个时期的思想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是共青团在中学的一项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个重任,必须把团的组织建设好。

  二、中学共青团的队伍建设有着特殊任务。中学共青团组织有其自身特殊的情况:团员年龄小、团令短,队伍流动性大。团组织每年都要在初中建团支部。据统计,中学每年发展的新团员占中学团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学生团干部不稳定,工作周期短。有些团的启始工作要年年抓,月月搞,时机问题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中学团组织必须加强计划,不失时机,把组织建设当作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好。

  三、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在全团组织建设中起着枢纽作用。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中学团组织担负着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入团前的教育、向各条战线输送合格共青团员的重要任务。因此,中学团组织建设搞得好坏,不仅影响到整个中学团的工作,而且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对全国都有直接影响。

 

分析现状 找出问题。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中学团的组织建设有所加强,组织发展工作加强了计划,团员队伍不断壮大。据八一年底统计,全国中等学校团员已占适令青年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八。城市中学专职团干部配备情况明显好转。组织建设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不少地方自己制定了中学团组织工作制度和条例,编写了团课教材,为全面活跃中学团的工作打下了基础,“团委不管团,团员不爱团,青年不靠团”的局面,正在扭转。

  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与会同志对中学团组织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大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发展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初中团的发展工作虽已引起了各地注意,但有相当数量的地方,对团的教育要“从小抓起”、“从早抓起”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地区统计,能够按团中央要求做到初二年级班班有团员、初三年级班班建支部的学校不到一半;对小年龄学生入团要求过高,致使初中的团员比例过小;在入团标准上,有的过分强调学习成绩,个别地方班主任包办代替,严重违反团的组织原则;有的学校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影响团员质量。

  二、团员教育抓的不够。在团员教育上普遍存在“三重视”“三忽视”现象,即重视入团前的考察,忽视入团后教育;重视对出了问题团员的帮助,忽视对多数团员的普遍教育;重视团员道德行为方面的问题,忽视政治观点上的问题。有的团员说:团组织象个坛子,口小里面宽,进门难,进去以后就松快了。不少地方,团内的民主生活制度不健全,缺乏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各地估计,中学团员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各项活动中起模范作用的团员只占百分之三十,影响了团组织的战斗力。

  三、专职团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仍很突出。河北省某地区中学专职团干部只配备了规定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在现有的团干部中,素质差、不适应工作的也很多。各级团委安排团干部培训时,给中学团干部名额少,内容又往往缺乏学校特点,满足不了工作需要。团干部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很多具体困难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团干部积极性。

  四、农村中学团的组织还相当薄弱。一是组织不健全,该建团委、总支的只建支部,工作无计划,活动不经常,支部无威信;二是领导渠道不畅通,不少地、县团委没有负责学校工作的机构,也没有专人分管中学团的工作。属公社管的中学更是无人过问,致使工作上下断线;三是指导不力。有些团委不重视中学团的工作,很少专门研究,致使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地区团委从团十大以来,没有研究过一次中学团的工作。

  大家认为,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我们不为工作上的一点成绩而盲目乐观,也不因问题成堆而丧失信心。只要各级领导引起足够重视,上下齐动手,问题是会逐步解决的。

 

明确任务 制定措施

  加强中学团的组织建设,要做的工作很多,会议中,大家针对当前中学团组织存在的问题,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重视中学建团工作,搞好组织发展。

  、做好中学建团工作,必须抓好三个衔接:一是从组织上把团队衔接起来。加强中学团的组织建设,要从加强中学少先队组织抓起。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都要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按团中央、教育部的规定配备专职大队辅导员。为便于工作,大队辅导员一般应参加校团委班子,高中班团支部也可与初中少先队中队建立联系,派出辅导员,帮助开展活动和搞好建团工作;二是从教育内容上衔接起来。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向全体少先队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团队可联合举行一些活动,使少先队员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培养他们对共青团的感情,使之萌发向往入团的愿望,三是从队伍上衔接起来。在少先队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推荐第一批发展对象,团组织负责考察,及时把达到团员标准的少先队员吸收到团内来,做到初二班班有团员,也可以直接建立班级团支部。

  发展新团员工作,关键是平时积极地做好培养积极分子工作,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鉴于中学类型多、学生质量差别大,各校要从实际出发,不要死抠比例,发展团员数量不要强求划一。发展工作要保证质量,防止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

  二、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质量。

  各级团委学校部和基层团委要旗帜鲜明地向团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保持共青团的先进性,这是增强团组织战斗力的关键。团组织对团员教育要先于青年,标准要高于青年,要求要严于青年。只有这样,才能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学生一道前进。

  许多单位实践证明,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对于提高团员质量、增强团员组织观念、促使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凡是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的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课,把对团员的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

  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建立团员评论制度。创先进团支部、评选优秀团员的活动,是加强团的建设、提高团员质量的有效措施。中学可结合一年一度评选优秀团员的活动开展对团员的评论。评论团员要以鼓励为主,正面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团的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学校,在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组织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团员鉴定的试点工作,以便摸索经验。

  三、加强中学团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对中学团干部的考核,协助党委管好团干部。区、县团委可采取听取汇报、深入调查、检查工作等方法,重点对新选配的团干部、问题较多的团干部和即将转业的团干部进行考核,及时向党委主管干部部门汇报情况,并对团干部的使用提出意见。

  创造条件,提高团干部工作水平。提高团干部工作能力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团委利用团校集中培训、以会带训、活动带训的办法,帮助团干部熟悉团的业务,提高工作能力;二是靠个人在实践中加强学习,自我提高。辽宁团省委提出在中学团干部中开展“六个一”活动(读一本教育学的书,写一篇团的工作研究论文,交一个青年朋友,办好一个团支部,讲一次受欢迎的团课,设计一个团日活动方案),内蒙在中学团干部中也开展了类似的“十个一”的活动。这些可供各地借鉴。

  关心中学团干部的切身利益,尽量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目前中学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都有很多困难。各级团委既要教育广大团干部大力发扬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又要对他们的使用、调资、进修等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力求合理解决。

  四、加强对农村中学团的工作的领导。

  座谈会之前,河北、黑龙江、吉林三省都搞了农村中学团组织状况的专题调查,一致感到农村中学团的组织很薄弱。大家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健全农村中学的团组织。鉴于农村中学规模小;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中学应以每学年末团员数(每年七月)为依据健全团的基层组织。团员在三十人以上可建团总支;团员够一百人的应建团委;团员过少的中学,可以公社(或学区)为单位设立学校团委或总支,隶属公社团委领导。学校团委的负责人应参加公社团委班子。

  配备得力团干部。地、县(旗)团委都必须配备熟悉学校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负责中学团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将中学专(兼)职团干部配齐配好。

  各级团委学校部要重视农村中学团的工作,地、县(旗)团委应把学校工作重点放到广大农村中学。

  通过这次会议,大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决心继续搞好调查研究,不断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

  

 


周口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教育局


周口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教职成〔2008〕65号


各县(区、场)教体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 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县(区、场)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也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周口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附: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周口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完善市与县(区、场)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市学历教育学制为3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院所属中专部等);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招收已接收完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治疗康复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负责电子信息采集、电子审批注册、学历认证、毕业证发放、学生转学等学籍工作。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作出评定。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连续性课程按两学期考试成绩的平均(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值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成绩单独记载。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消学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改修保健课程或参加适合其条件的其他活动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课程总评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连续性课程补考范围应包含两个学期讲授的课程。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为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含补考)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含补考),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学生留级在最大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随本专业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一年级与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县、区、场)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各自学校所在市教育局批准并报各校所在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同意,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合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一)同一学年内考核(含补考)成绩全部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体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同时要有其家长(法定监护人)知晓;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对具备学籍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退学的学生,办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年学年且取得相应合格以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
  退学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查。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假,而未续假,续假未获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报据旷课的节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其它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项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业绩特别突出的,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并留有文字记录)。
处分在校内公布。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一般分为3—12个月。
  开除学籍处分应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应取本人申辩。对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争议较大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按规定处理。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和家长(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永久卷。
  第三十六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 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区、场)教育局批准,进行工读教育,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且无异议的,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区、场)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二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且发肄业证。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周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