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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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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6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03〕13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范围。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俄罗斯院士和第三世界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均享受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条 发放额度。每月发给每位“两院”院士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其中,第三世界院士每月每人2000元,俄罗斯院士每月每人1000元);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300元。

  第四条 资金渠道。“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人才开发资金解决。

  第五条 发放方式。(一)政府特殊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发放。(二)每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要填写“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4份),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在长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人事厅),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第六条 发放时限。(一)高层次人才只在其获符合政府特殊津贴发放范围的专家称号有效期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凡调入我省工作和经国家、省新批准的符合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经省人事厅审核后,从调入和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三)有自然减员或不再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的博士生导师,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四)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时间从2003年9月起计算。

  第七条 凡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两项或两项以上高层次专家称号的(包括博士生导师在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每月政府特殊津贴按500元执行,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每年检查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资格情况,检查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一)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或出省半年以上不归者;(三)因故取消其获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者。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款项或拖延发放时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厅(局):
一九八二年以来,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伤残儿童康复项目已进行了两个周期的合作,第三周期合作项目也已于今后开始执行。为总结评估前两个周期的工作,执行好本周期的项目活动计划,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今年六月六日至九日在 长春市召开了“伤残儿童康复”
合作项目主任会议。现将根据会议精神形成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
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全国信息、培训和康复项目行动计划[1990——1994](项目编号:GC/89/YS/003—12)”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正式批准并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执行项目行动计划,圆满完成一九九○年——一九九四年合作周期的任
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合作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执行原则
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是双边合作的关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尊重受援国主权的基础上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选定的儿童优先发展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援国开展示范性的儿童福利项目;中国政府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援助,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
发展。凡接受本周期援助的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有限的技术援助,使之在我国伤残儿童康复和优先发展领域内,产生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执行合作项目时,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要把项目工作纳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
改革体制和发展规划中。要坚持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构想,自力更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有限外援作为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催化剂,提高伤残儿童康复水平;要坚持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的原则,自力更生消化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制造一些效果好、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和康复器
材;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1990——1994年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伤残儿童康复面,不断提高我国伤残儿童康复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项目的主要任务
合作项目的目标是:(一)、利用北京儿童福利院现有设施建立中国第一所全国性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信息、科研中心,一九九二年要正式开始对外招生,通过举办一年、三年制培训班,培养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民政康复工作者。(二)、以现有上海、广州、西安、成都儿童福利院设施为基
础,建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分中心,形成全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网络,分中心将利用全国培训中心培养的师资力量和部分国外师资,举办不同内容的短期培训班,培养民政康复中、初级技术力量。(三)、选择昆明、南昌、长春、襄樊、开封五个中等城市开展社
区康复示范项目。要求以五十万社区人口为单位,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形成以社区康复网络化、家庭化为主要形式和以全面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康复模式,取得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普及。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及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四个分中心,应逐步具备五个功能:一是培训的功能;二是科研的功能;三是信息咨询的功能;四是辐射的功能;五是服务的功能。五个社区康复项目要积极探索社区康复网格化、家庭化的路子。当前,社区康
复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组织。就是要在各级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动员有关部门,成立社区康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区)、街、居委会、家庭各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二是形成队伍,组织一支专职、兼职、义务相结合的社区康复队伍,特别要组织社区志愿
者参加基层康复工作;三是形成布局合理的设施和制作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康复器材;四是对社区内的残疾儿童实行以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为内容的全面康复的原则;五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儿童康复规划。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改善服务、突出康复、培训人才,进一步开创伤残儿童康复工作新局面。
(一)为了加强本周期合作项目的领导工作,民政部已决定成立合作项目办公室。各分项目单位也应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办公室,按合作项目程序,做好设备采购、经验交流、检查监测、年终审评等工作,确保合作项目高效、圆满地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树立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思想。
(三)努力提高伤残儿康复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在漳州会议上提出的“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地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备,注重总结经验,使康复工作逐步向高水平发展。
(四)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人才培训工作,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努力形成一支立足民政、热爱民政、献身民政的康复技术骨干队伍。
(五)加强合作。各项目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经贸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各项目单位之间也应加强横向交流,互相学习,彼此借鉴,以促进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0年7月12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草原防火条例》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草原防火条例》的意见

农牧发[2008]1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火指挥部、农业局:

  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542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认真履行草原防火职责,进一步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防火工作,已将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纳入国家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范畴。《条例》突出了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和制度建设,明确了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防火规划的重要作用,完善了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强化了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完善草原防火工作体系,健全草原防火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重特大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领会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条例》如期顺利施行。

  二、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体制和机制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的农牧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指挥部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反应和综合防控能力。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应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草原火灾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地区联防、专群联防、草林联防、军地联防,做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草原防扑火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实战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协助和支持武警森林部队建设,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作用。

  三、尽快完善《条例》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要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建立并完善草原防火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要完善火源管理制度,规范和严格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格管理和控制外来火源,排除各种火灾隐患。要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草原火情的适时监测工作,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作好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加强草原火灾应急值守,严格执行草原火灾归口管理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火情动态,坚决杜绝谎报、迟报、瞒报现象。

  四、不断加大对草原防火的投入力度

  各级农牧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编制草原防火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为草原火灾的应急管理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稳定的投入机制,打牢草原防火工作的物质基础。

  五、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农业部草原防火办拟于2009年春季草原防火期前,专门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各级农牧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要着力推进草原防火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牧户,通过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标语、公益广告、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农牧民的草原防火意识,营造草原火灾群防群控的社会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