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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2:5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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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8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预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等);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尺寸规格为A4幅面,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并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准确,造成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
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5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八0年度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八0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一亿二千万几内亚西里,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化 民             迪亚奥·巴尔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