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时间:2024-07-07 17:4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促进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工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订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明确职务分工,明确经济责任,奖惩分明,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保证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和占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控制。
(三)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成果。
(四)经常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促进成本不断降低。通过考核评比,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资经营企业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共同努力,实现降低成本的任务。
第六条 厂长(经理)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斗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指标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指导财会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加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完成各自承担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协助厂长(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并组织实现成本计划,贯彻成本管理规程,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承担经济责任。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对不讲求经济实效,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事项,必须及时制止。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应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基层单位的有关生产、主要消耗定额及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负责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订各项费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
(三)组织制订材料、在产品、动力、劳务等厂内核算计划价格;
(四)组织编制全厂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负责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由于成本计划编制不周,对成本开支控制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协助财会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和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衔接,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定期检查、分析生产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执行情况,组织填报统计报表,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数据。
由于计划不周未完成各项指标,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订、检查、考核各项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定期分析定额指标执行情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降低产品成本。
由于未完成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部门,负责制订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并负责生产资金定额的制定与考核,组织各基层单位对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由于未完成生产计划,造成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办法,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控制与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由于质量管理不善,不合格品和废品增多,影响经济效益,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担负着降低成本的重要责任,对原材料采购成本管理和储备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对进厂物资,要作到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组织制订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物资消耗定额,控制消耗,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
(三)负责制订各项物资储备定额和储备资金金额。按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储备资金定额执行情况,防止不合理的超储和积压;
(四)对各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定期盘点,如发生不合理亏损,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仓库费用计划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岗位,努力作到节约,保证指标不突破。
由于购入物资质量低劣、采购成本升高,发生超定额盘亏损失以及储备资金不合理超储造成积压,多支银行贷款利息等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销售部门,负责制订成品资金定额,按期编制销售计划,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产品发运,办理销售货款结算手续,保证完成销售收入计划;作好产品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作好市场预测,使产销紧密结合,防止产品积压;努力节约销售费用,减少产品保管亏损,合理组织产品装车发运,节省装车费用。
由于上述工作管理不善、使企业遭受损失以及费用计划超支而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设备管理制度,编制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以及备品配件自制加工计划。努力节约维修、保养费用。
由于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维修费用计划超支而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气、风的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定期检查、考核上述定额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由于水、电等消耗未完成定额,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劳动工资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的管理。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并检查、考核、分析工资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由于劳动力和工资使用的浪费,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劳动保护、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费用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厂内外自然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生产事故,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不符要求,而造成损失与罚款,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程修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计划的编制及修理工作。按批准计划施工,努力节约维修费用。由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维修费用超支,致使成本升高,工程修建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未完成各自承担的费用指标,应分别承担其经济责任。
上述各积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按照企业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由车间和部门直接领导,并配备专职成本员,具体担任日常成本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编制成本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和推动班组全面开展经济核算工作,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车间、部门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直接指导。
车间、部门对完成成本计划、应全面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在班长组长直接组织下由经济核算员担负本班组有关消耗定额及费用的指标的核算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指标,消耗定额与费用指标,认真执行和开展核算,按月(或旬、日)公布检查,分析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考核评比,作为评奖的依据。
班组经济核算的内容,一般是班组能直接掌握控制的有关生产、定额消耗等指标。核算方法,要作到简便易行,着重实效。
凡是未完成班组核算指标的,除班组长要承担经济责任外,班组有关成员,按各自完成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经济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本管理工作。在预测、计划、实施、核算、控制、监督、分析、考核的全过程中,必须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和规定的指标。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划价格、计量检验、财产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定额管理。企业的所有生产、耗费都要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上级规定以及成本管理需要制订定额,定额一般分为两类:
(一)数量定额:指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时等消耗以及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取决于单位产量的消耗量;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取决于生产期内的全部消耗量。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点,并有利于成本管理,除制订按产品单位产量计算的消耗定额外,还应制定按设备(机台)计算的生期内(小时,班,日,月)的消耗定额。
(二)金额定额:指以金额综合的反应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资金占用等费用定额。
制订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的现实情况,并参考本企业和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进行制订。
定额核定后,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平板玻璃、玻璃球熔窑的炉龄影响生产的特点,要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经过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都要按经济责任制的职责分工,经过群众讨论,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报厂长批准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投入、产出有关数据、价值的记录,是对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反映、控制和监督的法定记载。因此,企业对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工具、动力等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在产品、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检验,产品的包装、入库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具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种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国加强群众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所有原始记录的设立以及格式、内容的设计,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会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计划检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检验法规,按产品系列,生产区域、设备机台等条件,添置完备的计量、检验、仪表仪器。并加强维修保养定期校正,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的一切生产资料的使用和转移,都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制度。
(一)所有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办理增加、减少、报废、转移等手续,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卡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损。
(二)各种材料、半成品等流动资产,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应按费用指标和规定期限合理控制发料。车间领出的材料,当月未用的,应办理退库或结转手续。做到当期成本同当期实际消耗一致。
第二十八条 价格。要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作为厂内各车间、部门核算的统一价格依据。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成本开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
结合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的具体情况,成本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三)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窑炉、白金复置金和矿石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以及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六)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鉴证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七)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依税法规定交纳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八)销售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九)办公费、旅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教育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
(十)按财政部规定应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购置国库券的支出和按规定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八)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负担的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入意提前计入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规定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得把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费用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要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和半成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把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章 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按规定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并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做出事先测算的重要方法。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的特点,研究分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各项消耗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为企企编制成本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运转和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密切衔接,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水、电、汽、风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雇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保健、防寒、防暑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计划,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供;
(八)行政管理费用计划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九)其他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分工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或部门,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或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指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企业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
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和经济责任制紧密联系。
第三十九条 成本控制是保证完成成本计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实行成本控制,必须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生产消耗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第四十条 加强成本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和目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经济承包等手段,对生产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采购和领用,人工和费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十一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加以控制。
(一)材料采购管理。要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成本,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品种对路择扰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以降低材料成本。
(二)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的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按消耗定额和计划控制发料,对材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保管要制订正常的耗损率,控制与减少仓库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工资费用管理,必须从定员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定员定额管理,要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员和工时定额,并严格执行。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用工,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主要是加强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划分责任单位,实行计划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计划监督执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连续性生产特点,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1.平板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纱、玻璃布,玻璃带,玻璃管,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各种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品种逐个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于产量少,规格多的零星产品,可按类型列为成品核算对象。
3.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一般可采取按固定价格扣除的办法,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如副产品数量较大,也可以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在产品
1.月终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入库和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在产品都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玻璃熔窑,球窑,池窑中的玻璃液等数量比较稳定的在产品,为简化手续,也可采取基本不变的办法计算。
(三)自制半成品
在企业内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加工完毕,待转入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如自用玻璃球)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辅助生产
企业内部各辅助生产部门,如水、电、汽、风、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为生产提供劳务作业,都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占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也可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的成本核算体制。车间一级一般可采用厂内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耗用的实际数量以及实际支出的工资、费用等计算车间成本。厂部必须计算实际工厂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途径,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所消耗的各种原料,如:平板玻璃所消耗的矽砂,砂岩,长石,白云石,纯碱,芒硝等;玻璃纤维产品所消耗的玻璃球,润滑剂;玻璃钢产品所耗用的玻璃布,树脂定长玻璃纤维等。玻璃纤维企业的废丝收入,可在成本项目内表示。
(二)包装材料:产品包装用的各种包装材料。如平板玻璃包装用的板材、元钉、稻草以及折迭箱、集装箱(架)等,玻璃纤维包装用纸、纸管、纸箱等。
(三)燃料: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重油,煤气等。
(四)动力: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五)生产工人工资: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操作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存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七条)。
(八)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本项目内;
(五)办公费:指车间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消耗材料费:指车间为进行生产所实耗的各种消耗材料;
(十)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保健及防暑降温等费用;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窑炉复置金(白金复置金):按冷修周期预提的窑炉复置金及白金复置金;
(十五)引进技术转让费:包括许证费、专利费、设计费等;
(十六)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车间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上述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五)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六)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办公费:指管理部门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八)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所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九)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的费用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十一)设计制图费:指设计生产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付的费用等;
(十二)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三)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探亲旅费等;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经上级批准职工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管理部门、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公证咨询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十九)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但从开征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二十)运输费: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二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二)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及削价损失;
(二十三)坏帐损失:指经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五)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和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六)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二十七)上级公司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公司管理费;
(二十八)新技术开发费:指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的企业新技术开发费用;
(二十九)交纳税金: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三十)合理化建议奖:按国家规定列入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三十一)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如:展览费,商品注册费、停工损失等,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汇集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部门)和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将所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分配,以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十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不得任意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平衡成本。
第五十一条 基本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其主要材料、包装用材料、燃料等,均以实际价格计算。辅助材料、配件、耐火材料等,均以计划价格计算。
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及其金额,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应由职工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列支的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由财务部门汇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十二条 辅助生产一般应单独核算加工机件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产品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水、供风和供汽等动力成本,可按耗电度数供水、供汽吨数和供风的立方米;机修、筑炉的成本,可按作业工时;运输、装卸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吨或作业工时,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辅助生产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如按厂内计划价格结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全部由财务部门汇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平板玻璃成本的计算,根据其连续性生产的工艺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采取分步法,辅助生产部分采取一次交互分配进行分配;碎玻璃采取还原法计算。
(一)产品产量的计算单位:平板玻璃为重量箱;压延、工业技术玻璃为平方米。
(二)主要定额材料消耗的计算,应按实际出库量,或按调合料生产量加定额损耗(包括自然水份)统计计算。
(三)原料半成品成本计算公式:
当月实际材料单价×月末半成品盘点数量=月末半成品成本(加工费不计入月末半成品成本,全部计入当月成本)
(四)调合料成本计算:
产量以转下工序的调合料吨数计算,公式如下:
调合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电费用+期初半成品成本-期未半成品成本=本期调合料总成本,并转下工序
(五)熔窑玻璃液成本计算公式:
计划价格×在窑熔液量=在窑玻璃液成本(如果溶窑改变容积,在窑玻璃液成本随之变动)
(六)合格原板成本;按转下工序的合格原板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工序转入调合料成本+本车间发生的燃料、电、工资费用=合格原板总成本
(七)本箱成本:按转下工序的木箱产量计算,包括生产木箱发生的料、工、费(应分出口箱与国内箱计算)。
(八)装箱玻璃成本:按入库验收的玻璃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原板成本+转入木箱成本+本车间发生的定额材料、工资、车间经费+期初半成品结存-期末半成品结存=本期装箱玻璃成本(车间成本)
(九)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的计算公式:装箱玻璃成本+企业管理费=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
(十)矿山石料成本计算:
1.生砂岩成本:包括为开采砂岩发生的料、工电费用。
熟砂岩成本=生砂岩成本+烧成用燃料、工资、电、车间经费。
砂岩进厂成本=熟砂岩成本+矿山到厂内的运杂费
2.白云石成本:包括开采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
白云石进厂成本=白云石成本+矿山到厂内运杂费
(十一)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与分配
1.水成本=外购水费+供水部门耗电费、工资、折旧和消耗
供水部门总成本
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 ────────
供水总量
2.电成本=外购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等)+厂区供电线路耗损费、变电器耗电费+供电部门的工资、折旧和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办法与水单位成本同。
3.汽成本=锅炉用燃料费+供汽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风成本=风用电成本+供风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水、电、汽风成本分配如下:
分配成本=单位成本×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其中风的分配成本应将耗电还原,计入工艺过程用动力项目。
5.劳务作业成本包括货物车运输、机务、动力、筑炉、装卸等部门成本。
①劳务作业费计算方法:
当月发生的料、工、费总额
单位成本=────────────
劳务作业工作量
货物车运输成本:元/吨公里
机务、动力、筑炉、装卸成本:元/工时
②分配公式:
劳务作业费分配额=单位成本×为各部门劳务作业工作量。
(十二)碎玻璃的成本计算:由于玻璃生产过程出现的碎玻璃,是调合料中不可少的部份,它包含了调合料的各种原料成份,为正确反映平板玻璃各种原料的消耗量,碎玻璃成本应采用还原计算法。为使各企业计算方法一致,统一规定如下“
1.碎玻璃价格:根据各厂情况自定。
碎玻璃期初、期末差量
2.碎玻璃还原总量= ──────────
原料获得率(溶成率)
各种生产资料的还原,按本期调合料各种生料占调合原料总量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纯碱量
纯碱=─────────×还原生料总量
本期调合总量
3.还原成本,可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1)实际价格计算法,还原后的各种生料量×本期各原料的实际单位。如:本期纯碱实际单价×纯碱量=纯碱费用
还原后的各种原料费用之和与碎玻璃总金额的差,在本期车间经费中调整。
(2)本期调合料成本比例计算法:按各项原料费用在调合料中所占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料纯碱费用
还原的纯碱成本=─────────×100×碎玻璃金额
本期调合料总成本
其他各种生料成本还原方法同上。
(十三)窑炉复置金的提取和核算:
1.玻璃窑炉是玻璃行业的带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基于再生产性质的不同,和使用周期短,价值损耗快等特点,故采用只提取窑炉复置金,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其性质属大修理基金。
2.窑炉复置金的提取,采用定额法。定额的确定,以上期冷修时窑炉复置工程的全部费用,按计算生产周期计算出月平均数,作为本期窑炉复置金月提取额,进行预提(窑炉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3.窑炉复置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熔窑窑体及烟道等在冷修期所发生的修理和恢复其生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可以从时间和区域两方面进行划分。从时间上划分,根据统计方法的规定,从窑炉放玻璃水开始,到第一台引上机开始引上止,在这一段时间熔窑修理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备品、备件、动力等费用,以及点火考窑、熔化玻璃液,具备引上条件所支出的燃料、动力、人工等费用。从区域划分,即从窑头投料机以下,到作业炉引上机止,和空气、煤气烟道等,均属冷修范围,凡在这一时间和空间进行冷修所发生的费用,都属窑炉复置金开支的范围,但不包括技术改造所支出的费用。
4.窑炉复置金的核算:窑炉复置金具有维修费用和补偿基金的双重性,故采用按月预提的办法在专用基金中进行核算。但要与一般大修理基金分别列帐,严格划分。
5.窑炉冷修期间同时发生的其它几项费用的核算。
(1)在冷修期间同时进行的窑炉复置范围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2)窑炉复置金在冷修期间不提取。但其他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连同冷修期所进行的不属于大修理项目的中、小修费用,均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下期生产成本,不得在窑炉复置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十四)集装箱(架)包装物的成本核算。
1.集装箱(架)是玻璃的包装物,使用数量日益增多,应建立健全集装箱(架)的管理核算工作,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在产品成本项目中单列一项“集装箱(架)”费用,不与板材、元钉等定额材料费用混合反映。
2.集装箱(架)属于多次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由于制造成本高,其成本不能一次进入产品成本,应采取多次摊销的办法,故其制造、维修、回空运什费用等,应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3.集装箱(架)计入产品成本的内容应包括:
(1)集装箱(架)的购置或制造成本。
(2)为使用集装箱(架)所需专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提存费。
(3)使用集装箱(架)专用设备的维修、耗电和材料、人工等费用。
(4)集装箱(架)的技术改进、维修使用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5)集装箱(架)回空运输、装卸等费用。
(6)集装箱(架)用防雨罩、夹丝等材料(不包括用户负担的夹纸等)。
4.向用户收取的超期使用费,损坏赔偿和自提吊装费用等,相应冲减上述各项费用。
计入产品的集装箱(架)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集装箱(加)总成本=──────×装用个数-超期使用费
周转次数
+B+〖C-(吊装费收入-税金)〗+(D-损坏赔偿费收入)+E+F
总 成 本
集装箱(架)单位成本=────────────────────
当期使用集装箱(架)包装的产品(重量箱)
注:(1)自提发货吊装费收入通过“其他销售”核算计税后总额应冲减C项,不发生其他销售利润。
(2)除A项外,其他各项一般情况下日末不留余额。
第五十四条 玻璃纤维成本的计算,根据其生产工艺复杂、品种繁多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应采用“分步法”,一般可分为拉丝(包括池窑)并捻(包括退绕、并捻、商品纱),织布(包括整径、织布、涂层)等几个步骤核算。
(一)拉丝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原材料:
玻璃球耗用量,应分别各品种的实际耗用量计算成本。如目前尚不能分别产品品种计算实际耗球量的,可以采取按不同品种实际产品,计划定额消耗比例,合理分配玻璃球成本。例如:
80支原丝实际产量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8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160支原丝实际产量
16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16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80支原丝用球成本额= ───────────────────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160支原丝耗球分
配量×实际耗球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2.浸润剂:应分别产品品种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其耗用数。
如目前尚不能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的,同样可采取球耗分配办法分配。例如:
(1)求出耗油分配量: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8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2)求出实际耗油量:
本期实际耗油量=本期领用量+期初存油量-期末存油量
(3)80支原丝耗油量成本额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实际耗油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二)并捻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玻璃纱耗用原丝成本的计算:(以80支纱为例)80支纱原料费成本额=本期领用原丝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废丝下脚。
2.包装材料成本的计算与浸润剂计算办法相同。
(三)织布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以#0.1m/m玻璃布为例)0.1M/M玻璃布用纱成本额=本期领用玻璃纱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0.1m/m布下脚料金额。
(四)涂层定额材料的核算:与拉丝定额材料的核算办法相同。
(五)动力、工资费用项目的成本核算:
动力、工资、车间经费、按各分步盘存计划价格成本计算出期末在产品成本。
1.耗电定额计算公式(用测定的方法求得)
台班耗电
拉丝;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千绽(台)时耗电
并捻:─────────
千绽(台)时产量
台班耗电
织布: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台班耗电
涂层: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2.确定工资分配定额的计算公式:
人日平均工资
拉丝: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并捻:某产品工资定额
人日平均工资
=─────────────────
看千绽(台)能力×千绽(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织布: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涂层: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以上“人日平均工资”、“看台能力”“台班产量”均为计划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计算某产品的耗电、工资费用成本,根据上述定额,按照浸润剂成本计算方法求得。
3.白金损耗费:根据规定提取标准,采取按月预提的办法进行核算。(提取标准可按照上年实际平均台耗×当月实际平均开台计算。)预提数与实际发生差异时,应及时将差额在成本中调整。
4.绕丝筒及纱管等可采取一次计入成本或采用分期摊销办法计入成本。
5.车间经费,月末全部转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金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汇集全部分配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五十五条 对于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其他产品的成本项目和核算方法,可参照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的成本项目和计算方法,结合体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采用“品种法”“分步法”或“分批法”计算成本。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织成部分,开展成本分析,可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进一步寻求降低成本 的途径。为此,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建立按年、季、月的定期成本分析制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专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提供资料。
车间(部门)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部门)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供资料。
生产班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班组分析。
第五十八条 通过各级的成本分析,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的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五十九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六十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的成本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成本水平对比。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在进行成本分析时,还要采取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进行分析。
在成本分析中,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以及应用进行产量一成本一利润的分析等其它分析方法。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层层抓,充分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认真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示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消级阻挠。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应由总会计师或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不允许任何人阻挠和刁难财会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损失大小,由企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产量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巨额物资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管理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场或奖励;
(一)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者;
(二)对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三)对有效抵制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损失浪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厅、局(公司)和各企业,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可结合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要统筹调节好汽、柴油比较效益,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4月7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080
85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7330
773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370
777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280
55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550
101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780
9000
天津市
9335
8485
河北省
9335
8485
山西省
9405
8540
辽宁省
9335
8485
吉林省
9335
8485
黑龙江省
9335
8485
上海市
9760
8970
江苏省
9390
8525
浙江省
9390
8540
安徽省
9385
8535
山东省
9345
8495
湖北省
9360
8510
湖南省
9400
8570
河南省
9355
8505
海南省
9480
8620
重庆市
9550
8695
广东省
9415
9645
8555
广西自治区
9480
8620
宁夏自治区
9340
8485
甘肃省
9320
8505
新疆自治区
9115
8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350
8500
福州市
9390
8530
南昌市
9355
8505
成都市
9555
8720
贵阳市
9515
8645
昆明市
9545
8675
西安市
9320
8495
西宁市
9300
853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