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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2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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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 财建〔2006〕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在保持原来粮食直补政策稳定的基础上,2006年又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了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综合直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政策,加强财政支农强农力度,措施得力,效果良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也为今后粮食调控和补贴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
(一)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是完整掌握我国粮食产销基本情况,确保对种粮农户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客观需要,也是今后继续推进对种粮农民补贴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这项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将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完善“三农”政策、逐步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二)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要坚持简便易行、稳步推进、节约高效的原则。
简便易行,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种粮农户数量庞大、相对分散,粮食生产地区差异较大,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采取简单易行的办法,收集相关信息。
稳步推进,就是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任务与目标。2007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06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确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好中国农民补贴网。以后年度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整合相关涉农补贴,加强涉农信息管理,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节约高效,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开支、便捷高效的原则,搞好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费用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逐年降低费用开支水平。要把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金财工程”的平台、网络和各地已建立的与农民补贴有关的网络、硬件设施,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范围包括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目前仅指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享受粮食补贴政策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
(四)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农户基础信息(主要是农户的识别信息)、粮食补贴信息、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包括承包土地信息、种粮信息)。
粮食补贴信息实行年度统计制度。今年是建立统计制度的第一年,要对2004年至2006年的粮食补贴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完整准确反映。随着粮食补贴制度的规范完善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今后年度逐步实现粮食补贴信息的实时上报,实现对粮食补贴的动态管理。
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实行定期统计制度,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本次统计2006年度的相关信息,下次统计之前,一些地方农户种粮情况如有重大调整,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及时修正。
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以后年度的统计内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五)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技术,积极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
(六)建设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完全依托财政内网,不再另建单独的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内网,根据网络授权访问农民补贴服务器,完成网络应用操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属于中央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责组织管理;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七)各地要按照“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要求,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采集基础数据,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的全国联网,动态反映种粮农民信息,随时监管补贴落实情况。具体格式和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八)各地已建有相关系统的,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资源整合、调整完善,做好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衔接,满足全国统一联网的需要,并逐步实现现有系统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并轨,严禁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信息统计和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的管理
(九)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财政厅(局)长负责制。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是今年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责成负责粮食财政财务工作的部门牵头,组成领导小组,分工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完成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各省级财政厅(局)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金财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系统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实施方案,对系统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时间表”。今年12月底之前,重点做好人员培训、方案制定、联网准备、组织宣传等工作;2007年2月底之前,完成信息统计、数据录入及审核确认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负责,对不准确的数据或有异议的数据应责成有关地方及时修正。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负总责,确保本省数据准确无误。2007年3月底之前,全国完成数据联网上报工作。尚未实现网络联通的地方财政部门暂不通过网络传输和查询数据,暂时采取人工报盘方式。
(十一)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确保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收集上报的统计数据逐级进行审核,逐级负责,并主动与农业、统计(农业普查办公室)、粮食等部门沟通核对,做到数据准确一致。对农民种粮补贴信息和补贴相关信息中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等要一并实行村级公示,确保对农民种粮补贴及补贴相关信息数据得到种粮农民的确认。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外传、被盗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三)对各省(区、市)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工作,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国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十四)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五)有关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具体技术问题(如网络服务器的配置方案等)、技术支持与服务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另行通知。
附件:1.农户基础信息
2.农户承包土地情况
3.农户种粮情况
4.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
5.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填报说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附件5: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
信息填报说明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包括:农户基础信息、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农户种粮情况、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四个部分,原则上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填报范围为: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种粮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统计信息中的面积信息均按实际面积填报,不按折算面积填报。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此前已领取粮食补贴资金,但在2006年12月31日不存在的农户(包括农户之外的填报单位,下同),为与对种粮农民补贴情况(附件4)相衔接,也须填报农户基础信息。
(二)农户编号,是管理软件识别农户的唯一标识,由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管理软件规定的编号规则编号,不同农户的农户编号不允许有重复。
(三)户主姓名,填写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号填报户主的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码;有身份证的一律填报身份证号码;暂时没有身份证的必须填报户口本号码。
(四)家庭人口,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数填报,不能小于“常年务农劳动力”与“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合计。
(五)常年务农劳动力及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即,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计入半劳动力数内。一个整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两个半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一年内累计外出务工在6个月以上的,界定为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
(六)家庭住址,在录入农户信息时,软件自动通过乡、村、组行政区划生成该农户的家庭住址,录入人员可以自行修改。
(七)存折编号、开户银行,是通过银行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必备信息,如果各乡通过存折或者一卡通发放粮食补贴资金,请填写该两项信息。
(八)农户基础信息可以通过管理软件“资料导入”功能批量导入,但是必须按照软件提供的“导入农户资料模版”的格式处理Excel文件。
二、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本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三)原计税常产指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每亩常年粮食产量。
(四)粮食作物面积、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面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
(五)没有列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耕地、撂荒地复耕、空心村治理等新增耕地面积,在“租种的其他土地”项目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六)本表的钩稽关系:
1.租种的土地面积=租种的乡村机动地+租种其他农户的土地+租种的其他土地
2.实际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租种的土地面积-出租给其他农户的土地
3.粮食作物面积小计=水田+旱田
4.合计=粮食作物面积小计+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其他
三、农户种粮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种粮情况中“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全年卖粮数量”、“全年卖粮收入”统计日历年度期间的数据(此次为2006年度);“年末粮食存量”填报上日历年度末的粮食存量(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播种面积,考虑复种因素,按不同季节、不同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填报,保留两位小数;其他项目保留到整数位,小数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品种,包括谷物中的杂粮、大豆之外的豆类、薯类。
(四)本表的钩稽关系:
1.合计=小麦+玉米+早籼+中籼+晚籼+粳稻+大豆+其他品种
2.全年卖粮数量≥卖给国有粮食企业+卖给私商粮贩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填报说明
(一)本表按农户实际领到的补贴情况,分年度据实填报。
(二)大部分地方是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计算出农户的补贴金额,据实填报。个别地方是按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规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户实施补贴,按以下方法填报:补贴面积按享受补贴的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合计数填报,如小麦补贴面积为10亩、玉米补贴面积是5亩,则补贴面积为15亩;补贴面积类型为“粮食播种面积”;补贴金额填报当年领取的补贴总额;补贴总额除以补贴面积,倒算出补贴标准填报。
(三)本表中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四)粮食直补中,补贴方式(“按面积补贴”、“按商品量补贴”和“其他”)只允许录入其中一种。
(五)13栏“补贴依据”包括:计税常产、粮食产量和其他三种。
(六)综合直补,由于2004年和2005年没有综合直补,故表格内2004年、2005年综合直补相关单元格不允许录入数据。综合直补的补贴面积类型中,按粮食直补面积兑现综合直补资金的,在“其他”栏填报;补贴面积类型中的承包面积指二轮土地承包面积。
(七)本表的钩稽关系:
1.历年合计=2004年+2005年+2006年
2.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数量)×补贴标准
3.补贴面积小计=粮食播种面积+原计税面积+承包面积+其他
4.粮食直补小计=按面积补贴金额+按商品量补贴金额+其他金额
5.补贴金额合计=粮食直补小计+综合直补补贴金额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的说明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 李贵鲜

各位代表:
今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重庆市是我国特大城市之一,具有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重要的交通枢纽。1929年正式设市。建国初期,曾是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央直辖市,1954年改为省辖市。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重庆市列入首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赋予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并辟为外贸口岸。重庆市对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拟将四川省的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划入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02万人。
设立重庆直辖市是国家为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样做的考虑是: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重庆市作为特大经济中心城市的作用,带动川东地区以至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市与西南各省和长江上游地区有着密切的联系。以重庆市为中心,川、黔、滇三省部分地、市参加的重庆经济协作区多年来的工作,促进了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设立重庆直辖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它的区位优势、“龙头”作用、“窗口”作用和辐射作用。第二,有利于加快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四川省由于所辖人口过多和行政区域过大,给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设立重庆直辖市,有利于四川省集中精力抓好其他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第三,有利于三峡工程的建设和库区移民的统一规划、安排、管理。现在的重庆市和万县市、涪陵市的移民任务,占三峡库区的2/3以上。设立重庆直辖市,将移民工作统一管起来,有利于国家对三峡库区开发性移民政策的落实、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有利于把移民工作做得更好,促进三峡工程建设。
设立重庆直辖市的条件已经具备:第一,重庆市作为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与海外经济往来的重要内河口岸,经济基础比较好。第二,重庆市是西南地区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和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中心。第三,重庆市是计划单列市,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容易与四川省划开,不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已将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委托重庆市代管。为了解决其管理农村人口多、面积大、移民任务重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市已增设了移民、扶贫、农业和农村工作机构。从实践看,运行情况良好。
在方案酝酿过程中也提出过设省的方案。经过反复调查、论证、比较,从稳定全国行政区划的大局出发,认为四川省的格局不宜作大的变动。同时考虑到,如果设省,难免要建立一整套省级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非生产性建设和行政、事业经费,势必耗费财力;设省后重庆作为省会城市,不但与省机构重叠,也不利于发挥它在长江上游和我国西南地区中心城市的作用。所以,在认真权衡各方面因素之后,选择了设重庆直辖市的方案。
为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国务院将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重庆直辖市农村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必要的调整。由于重庆直辖市所辖区域移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国务院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扶贫工作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规范建筑交易行为,保障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意见》(杭政办发〔199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
包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 建设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并核定工程类别;
(四)建设资金与验证落实;
(五)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六)建设单位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五条 承包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外来企业还须持有《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中介机构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三)交易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业务限制
具备交易资格的建设单位,只能从事本单位的发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能从事本单位的承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交易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八条 交易证
交易各方必须凭交易证在交易中心进行活动。
交易证每年由交易中心核验一次。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随时进行查验。
第九条 交易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是: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核定工程类别;
(三)建设单位递交发包申请书;
(四)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五)承包单位递交承包报名书;
(六)签发交易联系单;
(七)交易洽谈;
(八)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单,并经交易中心确认;
(九)缴纳交易服务费;
(十)合同签订、审核、鉴证;
(十一)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十三)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一条 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在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并作工程情况介绍。
第十二条 承包报名
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报名。逾期或未参加发包信息发布会的承包单位,不得报名。
第十三条 签发交易联系单
建设单位在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选择二至八家承包单位,经交易中心核准后,签发交易联系单,并遵照交易中心颁布的交易规则与选择的承包单位进行洽谈。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名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均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相关信息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无偿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机具设备价格和租赁信息,以及劳务、金融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
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交易单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
交易单应经交易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交易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缴纳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自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签署交易单。超过交易周期的,加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发包。
建设工程恢复交易时,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倍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审核。
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按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处理。因承包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1-6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第二十一条 驻交易中心有关机构
交易中心开展“一条龙”服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保险部门等,在交易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现场办公。
第二十二条 纠纷调解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交易中心可以进行调解;招标投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提请市建筑业管理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罚则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提请市建筑业管理局给予警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驻交易中心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易各方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分别由交易中心、各派出机构和交易各方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