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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2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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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造就一批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赣人发[2002]6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培养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重点培养选拔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各专业学科中,做好二个层次的新世纪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第一层次是重点培养选拔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技术水平高,能够在本专业起骨干作用,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是积极开发培养一批在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有培养前途,在全市科技界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二、选拔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经济、会计、律师、文化、艺术、新闻、体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科研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或科研方向瞄准国内、省内先进水平,能成为我市科研支柱或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优秀科研人员。
2、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水平高,其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对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的社科工作者。
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对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改造有较大突破,或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中,业绩突出,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是省部级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创建的教学理论和方法被普遍推广,其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
5、在防病、治病等卫生专业工作中,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并在本专业能起带头作用,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的卫生技术人才。
6、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特殊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㈠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
②具有本学科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出色地进行科学研究,业绩突出,并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
③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并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与技术意义重大,本人在省内外本学科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有中文核心刊物2篇)。
⑷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全国或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者: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5位,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3位,二、三等奖的第1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和三等奖的主持人。
②主持承担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与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1产权人。
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⑤获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或省委宣传部的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和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2个条件以上者:
①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参与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和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一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或创造经济效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项目主持人。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科技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如果成绩特别突出,全省闻名,全国知名的,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工作中起业务带头作用,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排列前三名者。
⑵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全省知名,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两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高,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专业工作量饱满,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3)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④医疗水平高,医术精湛,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主持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2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㈤中小学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2、水平条件
①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过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
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在市以上范围内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录制电视教学课并发行。
③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④具有指导本学科教师进行教学理论学习与教学改革的水平与能力。
3、业绩条件
①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成绩显著,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②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省以上教育部门奖励;
(3)主持省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4)获得省以上教育部门教学成果奖。
③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省以上优秀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㈥城建专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思维活跃,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从事建筑施工、设计技术及科研工作200天以上。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2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一次以上,或者至少二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湛,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建设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得到同行公认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一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3篇(条)。
(3)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2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一等奖2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金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一件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2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一等奖2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2等奖以上2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或获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㈧商贸专业优秀经济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市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在本次选拔中,可直接入选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㈠高等院校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担任1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③比较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科研工作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取得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在核心期刊1篇)。
⑷公开出版专著1部(前三名),或全国、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前三名)。
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5位,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或市厅级社科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名)和三等奖(前2名)
②主持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③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④获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或省委宣传部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先进信息和发展动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②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基础和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获奖者。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了一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前三名获奖者。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获奖者。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成绩特别突出,全省、全市闻名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二名)。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突出。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者。
⑵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获奖者。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是本单位业务技术骨干,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三名,正刊,下同);或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或与人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三名),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取得了一定业绩,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受到广大患者的欢迎,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较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主持人、二等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四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优秀人才和市卫生局新世纪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④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一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前二位,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㈤中小学教师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②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同事中讲求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配,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基本能力条件
①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并能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进行教学。
③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并排名在前三位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④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奖励的;
(3)参与市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的;
(4)获得市以上教学成果奖的。
⑤获得过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
㈥城建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思维活跃。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二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二名),或参与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有一定贡献。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1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奖1次以上,或者至少1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
(2)荣获过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青年文明号人选和连续三年评为市级以上生产技术先进工作者。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城建系统技术创新奖2项以上(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推广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二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2篇(条)。
(3)出版或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或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与人合作(前三名)的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二等奖1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银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三等奖以上一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1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三等奖以上1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
㈧商贸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发表过二篇以上的相关学术论文。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六、选拔程序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选拔一次。
1、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人事局)、市直单位应根据选拔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采取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名举荐、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提出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后,将推荐对象的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三天。征求意见后,填写好《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推荐表》并附有关业绩材料报主管局审查。
2、主管局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条件考核、遴选,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入选对象,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3、公布人选名单和颁发证书,并分别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和“宜春市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4、管理和考核。建立入选优秀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由市人事局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对入选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滚动式培养选拔,每三年考核、调整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凡在授予称号有效期三年内取得的业绩,具备选拔范围、选拔对象、选拔条件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入选,重新颁发证书。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再保留称号,停发津贴。对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入选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入选条件的,应及时从入选中调整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发展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确保入选人员的质量和水平。
七、培养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以及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培养措施,及时发现新涌现出来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到人选队伍中来。
1、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竞争承担省、市两级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工程项目,赋予入选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权。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和专家组织并安排其担任一定的职务。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境)内外考察进修学习,支持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组织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研修班,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培养和锻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入选人员与市外优秀科技人才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有重点地吸引我市急需的科技人员来宜春工作。
2、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想方设法为入选人员提供有效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入选人员可优先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研究专项资助经费及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3、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入选人员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对取得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推荐他们列入省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范围。
4、进一步改善入选人员的待遇。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事业单位人选,由同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元的津贴,在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津贴发至退休当月止。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企业单位人选,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100元津贴。对入选人员可实行适当倾斜的激励政策,优先列为上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同时,要认真做好联系和服务工作,为入选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心情舒畅,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使其不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还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危害性的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深切关注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的出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目的的国际儿童贩运,
深切关注仍然广泛存在着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性旅游,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一些尤其脆弱的群体,其中包括女童受到了性剥削的极大危险,而且女童在遭受性剥削的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儿童色情制品并回顾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维也纳,一九九九年),特别是它作出的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色情材料的制作、传播、出口、播送、进口、蓄意占有和宣传予以刑事处罚,并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工业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市--农村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作法、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并还认为需要加强各方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有关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承认、实施与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一百八十二号公约》,
对《儿童权利公约》获得广泛支持感到鼓舞,这表明各方均广泛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认识到实施《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行动纲领》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建议,
充分重视各国人民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协调发展的传统及文化价值的重要性,
兹商定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国应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第 二 条
为了本议定书的目的:
(一)买卖儿童系指任何人或群体为了报酬或出于其他考虑将儿童转让给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或交易;
(二)儿童卖淫系指为了报酬或出于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虑而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
(三)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第 三 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下列行为和活动按照其刑事法或刑法起码将被定为犯罪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犯下的,也不论是个人还是有组织地犯下的:
(一)根据第二条确定的买卖儿童的定义:
1、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方式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
(1)对儿童进行性剥削;
(2)为获取利润而转让儿童器官;
(3)使用儿童从事强迫性劳动。
2、作为中间人以不正当方式诱惑同意,以达到用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的目的;
(二)主动表示愿意提供、获取、诱使或提供儿童,进行第二条所指的儿童卖淫活动;和
(三)为了上述目的生产、发售、传播、进口、出口、主动提供、销售或拥有第二条所指的儿童色情制品。
二、在不影响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应适用于采取任何这些行为的企图和对任何这些行为的协助或参与。
三、每一缔约国应规定这些罪行将按照其严重程度受到相应惩罚。
四、在不违反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法人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罪行的责任。在不影响缔约国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可将法人的这一责任定为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五、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参与儿童收养的所有人均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
第 四 条
一、当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在其领土上或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上犯下时,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这些罪行的管辖权。
二、每一缔约国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管辖权:
(一)当嫌疑人为该国国民或为在该国领土上拥有其惯常住址者时;
(二)当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时。
三、当嫌疑人身在该国领土上而且该国因罪行系由该国国民所犯而不将他引渡至另一个缔约国时,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
四、本议定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 五 条
一、应当认为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项罪行已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缔约国之间现有的任何引渡条约,而且应根据各缔约国之间后来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所确定的条件将这些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这些条约之中。
二、凡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接到未与其缔结任何引渡条约的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可将本议定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当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凡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将这类罪行视为在它们之间可进行引渡的罪行。
四、为了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的目的,此类罪行不仅应当被当作是在它们发生的地点所犯下的罪行,而且应被当作是在必须根据第四条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犯下的罪行。
五、如果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一项罪行提出了引渡要求,而被请求的缔约国基于罪犯的国籍不引渡或不愿意引渡,则该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第 六 条
一、在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或引渡程序时,各缔约国应当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其中包括协助获取它们拥有的对进行这种程序所必要的证据。
二、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它们之间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条约或其他安排履行它们在本条第一款之下承担的义务。在不存在这类条约或安排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互助。
第七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
(一)采取措施,规定视情况扣押和没收:
1、用于进行或方便进行本议定书所列犯罪的材料、资产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2、从这些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二)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扣押或没收(一)1小段中所列物品或收益的请求;
(三)采取措施临时性关闭或彻底关闭用于进行这种犯罪的场所。
第八条
一、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本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特别应当:
(一)承认儿童受害者的脆弱性并对程序进行修改,从而承认他们的特别需求,其中包括他们作为证人的特别需求;
(二)向儿童受害者介绍其权利、其作用和司法程序的范围、时间和进度以及对其案件的处置;
(三)应按照国家法律的程序规则允许在影响到儿童受害者的个人利益的司法程序中提出和审议儿童受害者的意见、需求和问题;
(四)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五)适当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身份,并根据国家立法采取措施,避免错误发布可能导致泄露儿童受害者身份的消息;
(六)在适当情况下确保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和证人的安全,使他们不受恐吓和报复;
(七)避免在处理案件和执行向儿童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命令或法令方面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受害者实际年龄不详不会妨碍开展刑事调查,其中包括旨在查明受害者年龄的调查。
三、各缔约国应当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作为本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四、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对从事照顾本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五、各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从事预防和/或保护和帮助这种罪行的受害者康复的人士和/或组织的安全和完整。
六、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妨碍或违背被告人享有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九条
一、各缔约国应通过或加强、执行和宣传旨在预防本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应当特别重视保护特别容易遭受这些做法伤害的儿童。
二、各缔约国应当通过各种恰当手段对本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这些罪行的有害影响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从而增进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的认识。各缔约国在履行它们在本条款下的义务时应当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参与包括在国际一级开展的这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三、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向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一切适当的援助,其中包括使他们完全重新融入社会并使他们身心得到完全康复。
四、各缔约国应当确保本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均有权提起适当法律程序,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要求那些必须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五、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有效禁止生产和传播宣传本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的材料。
第十条
一、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通过旨在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者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各缔约国还应促进其当局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二、各缔约国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协助儿童受害者实现身心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家园。
三、各缔约国应当促进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贫困和发展不足等促使儿童易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等行为之害的根源。
四、能够采取下述行动的缔约国应当通过现有的多边、区域、双边或其他方案提供财政、技术或其他援助。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任何规定和可能载于下述文书中的任何规定:
(一)缔约国的法律;或
(二)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法。
第十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的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提供它为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已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全面情况。
二、在提交全面报告后,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的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执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情况。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应每五年递交一份报告。
三、儿童权利委员会可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进一步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一、本议定书开放供已成为《公约》缔约国或已签署《公约》的任何国家签署。
二、本议定书需经各国批准并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四条
一、本议定书在交存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二、对每一个在生效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一个月生效。
第十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约,此后秘书长将告知《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退约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二、这种退约不具有解除缔约国依本议定书对退约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任何罪行承担的义务。退约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委员会继续审议在退约生效之日前已在审议的任何问题。
第十六条
一、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并将它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随后应将提议的修正案通报各缔约国,请它们表明它们是否赞成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如果在发出这一通报之日后的四个月内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一次会议,则秘书长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这一会议。任何修正案,凡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绝大多数缔约国通过,均应提交大会核准。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在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并得到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缔约国接受后即刻生效。
三、一旦一项修正案生效,它将对已接受此项修正案的缔约国产生约束力,而其他缔约国则仍将受到本议定书以及它们已经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十七条
一、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于联合国档案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送交《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

(签署人名单 略)

迷途羔羊--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和思考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作为一个拥有约3.67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地兴亡.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防止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笔者拟就所在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03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57人,其中未成年人24人,占5.25%,女性4人,占未成年人 犯罪的16.67%,16-18岁2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7.5%,14-16岁3人占12.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宗,其中涉财案件16件,占72.72%,其他案件占27.28%,抢劫10宗,占45.45%,结伙案件13宗,占59.09%.所有未成年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5人,余者无业.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06人,其中未成年人75人,占14.8%,女性1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8.67%,16-18岁60人,占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14-16岁15人占2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 宗,其中涉财案件31宗,占74%,其他占27.28%,抢劫24宗,占57.14%,结伙案件25宗,占59.24%.所有未成年人均未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11人,余者无业.
从上述犯罪案件来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人数及所占比例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及发案相对比率均上升明显。
二、从犯罪主体结构分析,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14到16岁之间,并出现12岁的作案人;未成年人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较为严重;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增多;犯罪行为人接受教育程度较低。
三、从犯罪类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绑架勒索等涉及财产的的犯罪案件,有少部分是带有追求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的如强奸、猥亵少女、寻衅滋事等侵害案件。
四、从犯罪形式来分析,共同作案、团伙作案多,纠集多人,相互利用、相互壮胆、鼓励而实施犯罪行为。但还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松散型、分分合合的作案方式比较多,近期出现校内结伙、学校外青年和在校学生纠合在一起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等涉财犯罪行为的新动向。
五、从犯罪手段来分析,犯罪手段暴力倾向明显,手段简单方法直接。往往直接采取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打击或者持刀威胁、砍伤被害人的犯罪方法。手段较教成年人残暴且不计后果。
六、从犯罪行为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来分析,这些未成年人家庭处在社会的两极。大部分家庭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婚、感情不和的单亲家庭或者残缺不全的家庭,父母素质较低,生活水平差;小部分是物质优厚的家庭,但只注重物质需求而忽视精神需求,其共同特点是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教育、教育不当、或者缺乏家庭监管。家长根本没有去管孩子或者不懂得如何管理孩子,甚至根本管不了孩子,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社会不良场所,彻夜不归,交上社会不良青年,沾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从销赃渠道及赃物的去向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销赃的渠道往往选择将赃物销售给一些处在城乡结合部的三无手机店、二手物品回收店或者低价销售给一些贪图小便宜的市民。未成年人作案后所得的财物几乎都用于吃喝玩乐、到网吧上网、去游戏厅打游戏、溜冰、跳迪斯科,甚至到一些不良场所去按摩、嫖娼。
八、从犯罪动机来分析,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贪图享受、追求刺激、出于哥们义气、生活所迫、出风头、对社会不满等等。
九、从犯罪意图产生的形式来分析,预谋犯罪少,临时起意犯罪多,犯罪行为往往是随机而发,一般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具有偶发性,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干扰,犯罪起意快,只要一人提议,其他人便不加思考就同意,并说干就干,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也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因素之一。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社会因素。学校和社会更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都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忽略了对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缺少健康积极向上、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导致一些亚文化的滋生甚至流行。
四、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弱,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影碟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思想,甚至模仿并实施犯罪行为。
五、社会环境的影响。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的健康娱乐场所.
六、忽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未成年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冲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后要求回家的情况,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令人深忧。
七、家庭和社会对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渠道,对无业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整日无所事事而滋生违法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高”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地颁布,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其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笔者认为,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正确进行家庭教育,改善问题家庭、加强家庭监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作为长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起一个正直、守法的形象。其次要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家庭的教养功能,纠正片面粗暴的陈旧观念,做到既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又注重精神需求,既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人格健全的培养。家庭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及时纠正孩子不良习惯、行为和思想,防范于未然。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人的有意识行为总是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实行的,思想和欲望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意义重大。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家庭要进行经常性教育;学校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轻法制教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电视、报纸等媒体要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定的优良作品,弘扬积极健康精神,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培养守法、护法观念。学校要采取活泼有趣、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宣传,通过举办晚会、请司法界、共青团等单位、个人到学校上法制课、开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少年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参观、到法庭旁听接受教育。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密切配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为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预防犯罪,一方面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救能力,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揭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作案人犯罪成本增加被抓获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环境科学规划,铲除不良环境,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学校周边环境。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对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在数量上要适当限制,在设置上要科学规划,远离学校和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对原设在学校、住宅区周边的上述场所要进行清理、加强管理和监管力度,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
五、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力度。以家庭为主,共青团、妇联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家庭的紧密联系,帮助失学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联合有关组织,经常性、定期组织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技能配训、推荐就业、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六、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对策调查研究,尤其要加强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既要注重作案人研究也要作好被害人的研究,为决策、立法部门提供依据,及时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七、完善司法机制,积极探索一套打防并举,兼具教育挽救的司法机制,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一方面要将其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区别处罚。如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批捕、审查起诉机构,在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完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不起诉、缓刑、独立监管场所、监外执行、帮教制度等一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