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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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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5〕21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拟定的《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6日



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潭创业,促进湘潭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潭市发〔2004〕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高级人才、职业化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强的科研、管理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担当重任,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国家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级优秀专家;
(五)外国专家;
(六)留学回国人员;
(七)博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
(八)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化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人才,主要是指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际金融、证券、外经外贸、资本营运、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城市规划管理、信息产业、旅游开发、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产业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引进的急需人才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专业水平较高,求真务实,积极进取。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政府实行政策引导、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好人才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人才租赁、合作、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领办、自办、合办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方式,广泛吸纳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
第六条 强化招才引智载体建设。各单位要坚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与引进人才并重,实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良性互动。要筛选重大技术项目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实行项目引才。有条件的企业单位要努力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它科研机构要不断改善科研和创业条件,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七条 简化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对引进来潭的各类人才,公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从速办理落户手续。对不迁户口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办理《湖南省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具有本市居民身份的同类人才待遇;解决异地户口在潭人才办理证照及出国(境)有关手续困难等问题。
第八条 待遇。
(一)努力为引进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务求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各县市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央和省在潭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激励政策,加大投入,尽力吸引各类人才。对引进到各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各单位要视人才的价值给予相应的津贴,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用车、住房或安家费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引进人才。市委、市政府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到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局认定后,由市政府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津贴标准是:
对两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50万元(第一年津贴15万元,第二年津贴15万元,第三年津贴20万元)。
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12万元(每年津贴4万元,连续津贴三年)。
对博士后、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3万元(每年津贴1万元,连续津贴三年)。
对各县市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央和省在潭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引进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津贴。
(二)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指标、职称职数指标的限制,各职能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如原单位因人才流动不同意移交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认定备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湘潭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通知》,予以承认和保留所引进人才的干部身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工资待遇,并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所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免收人事档案寄存费,社会保险手续由各用人单位办理。
(五)引进来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需来潭工作的,原则上由该用人单位安排解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开发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市内中小学校就读,可在我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学校。所涉学校只能按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当年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入学时,经市人事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批后,有关学校负责接收。
(七)引进的人才自带高新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潭创办企业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我市各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引进人才工作,由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三)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紧急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一月中旬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入冬以来大幅度降温过程,持续出现大雪冷冻天气。

据中国气象局预报,此次强降温、降雪天气仍将持续一段时间,西北地区东部、华北南部、黄淮、江淮、青藏高原、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自西向东还将出现一次较明显雨雪天气过程。

为切实做好抗寒防冻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这次强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抓紧组织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单位重点部门和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要做好对危旧房屋,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除险加固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转移安置,切实保证国家财产和干部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人口计生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及时筹备抗灾救灾物资,加大抗灾救灾工作力度,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全有序运转。

三、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走访慰问工作。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受雪灾、冻灾影响较大、生活困难的基层计生干部和计划生育家庭,积极筹措资金和物质,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

四、切实安排好值班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雪冻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灾情,要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委报告。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6年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管理,促进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特区涉外企业)。
第三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
国家法律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总经理(经理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以下同。)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特区涉外企业应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作规则;
(二)科目和事项处理程序、方法;
(三)核算规程;
(四)报表的编报、审批;
(五)监督和检查;
(六)档案管理;
(七)会计人员的职权;
(八)关于会计事务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由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管理。
第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必须在本特区内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在本特区内妥善保管。
第八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
(二)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四)分析考核财务状况,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五)参与编制各项生产经营计划;
(六)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特区涉外企业设总会计师。小的企业可由董事会指定一名会计师或会计主管人员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用会计师担任。
第十条 特区涉外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不设。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审计师由董事会聘用。
第十一条 特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和报表、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档案、解散与清算等,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特区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和报表、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档案、解散与清算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特区涉外企业必须接受特区所在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对会计帐目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查帐费用由查帐单位负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均可对企业的会计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负担。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企业处理的,应及时提交企业研究处理。
查帐人员应对企业的会计帐目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特区涉外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由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报送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第十四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行时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不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十五条 特区涉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特区所在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到期仍未改正的,由特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业。
第十六条 特区涉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企业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责任人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的,由企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但总经理或董事会坚持办理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不得借故开除、提前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会计人员的经济和其他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 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罚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特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