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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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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三办发〔2007〕57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三亚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暂行规定》、《三亚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评议暂行办法》、《三亚市村(居)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三亚市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

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和村(居)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党委,村、居总支或支部的书记)为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村(居)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转变村(居)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建设高素质村(居)干部队伍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 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镇、区(工)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居)党政班子、村(居)干部目标管理,与全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四)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村(居)党组织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居)委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村(居)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针对本村(居)经济发展、事务管理、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管理和监督机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二)组织本村(居)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科技、法律、文化知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本村(居)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三)对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广大党员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倡导文明新风,抵制农村基层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侵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村社。
第九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本村(居)的信访稳定负总责,健全信访网络,各村(居)设立纪检信访接待室,落实村(居)级纪检信访接待员,各组落实信访联络员,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本村(居)苗头性、倾向性等不稳定因素在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村(居)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四)每年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村(居)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履行本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村(居)委会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支持、协助村(居)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管理方式,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基层组织活动,团结带领群众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性措施;
(三)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基层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责任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在镇、区(工)委的统一领导和镇、区纪(工)委的监督指导下,由村级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村(居)级党组织书记亲自抓。村(居)级党组织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村(居)实际,对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责任和任务。年末应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条 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各镇党委、区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村(居)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与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村(居)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村(居)级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居)干部工作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村(居)级党政班子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对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成绩突出的村(居)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镇、区委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是村(居)级党组织书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是村(居)委会主任的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村(居)干部是党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本村(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二)对本村(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者带头组织参与闹事,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村(居)级组织选举中,组织、参与、纵容非法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正常选举工作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执纪执法行为,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镇、区行政村各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区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村组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新农村建设,探索创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式,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含居委会,下同)。
第一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党和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时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索取或收受群众、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奖金及其他利益;
(三)用集体财物操办婚丧嫁娶或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四)“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或借入党、征兵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三)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五)巧立名目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或将集体财产私分给个人;
(六)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抢险、防汛等专项资金和实物;
(七)伪造、改变、隐藏、拒不移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和印章。
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旅游、参与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和经村(居)务公开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私自用公款配备、安装住宅电话、手机、电脑及其他通信工具,报销或超标准报销通讯费用;私自用公款为个人配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时,对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当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谋取利益。
第五条 不准组织、参与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活动,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破坏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不准组织、参加邪教、反动会道门活动以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第八条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在坐班时间在办公室参与打麻将、扑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镇、区纪(工)委协助同级镇、区(工)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遵守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村干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村(居)干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基层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及各村(居)民小组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
述职述廉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居)组织班子建设,强化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居)干部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强化村(居)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全市各村(居)党组织班子及其书记,各村(居)委会主任。
三、述职述廉的时间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如遇村(居)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则在选举前组织一次述职述廉。
四、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情况。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班子勤政廉政建设,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述职述廉的方法
(一)村(居)组织班子应对一年来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回顾,并写出书面材料报上级党委。各村(居)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对村(居)干部的述职述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二)述职述廉一般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分为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两个层次,村(居)级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个人述职述廉,作为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述职述廉的一部分,“一肩挑”的村(居),由村(居)级党组织书记先述班子,再述个人。
(三)对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要进行民主评议。
(四)大会述职述廉结束后,由参加会议的党员、群众对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参加会议的对象应包括:村(居)民小组长以上的村(居)干部、全体党员或部分党员代表、部分村(居)民代表。
(五)在述职述廉中对广大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认真对待,做好解释和整改。
(六)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村(居)级党组织应将述职述廉书面材料和民主评议汇总情况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委统一建档和保存。
(七)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六、结果运用
(一)在评议中,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的为满意班子和满意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80%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班子和基本满意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班子和不满意干部。
(二)各镇党委、区工委应把述职述廉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干部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述职述廉评议结果的运用。一是与选拔任用挂钩。对群众满意的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要通报表彰,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为村(居)级发展多做贡献;对群众基本满意的班子,要进行批评教育和整顿,督促其改进工作,转变形象;对群众不满意的班子,要予以调整和改选;对群众基本满意的村(居)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改进作风、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对群众不满意的村(居)干部要通过座谈、调查等途径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劝退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理,对不能按期改正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选。二是与经济待遇挂钩。各镇、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考核办法,分别对获得三个等次的村(居)干部给予不同的经济奖惩。
七、有关要求
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各镇党委、区工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通过述职述廉,使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能够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正确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八、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干部是指村(居)级党组织(村、居党委,村、居党总支,村、居支部)的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第三条 村(居)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村(居)干部新建房屋;
(二)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
(三)经批准生育二孩的;
(四)购买、承包集体企业的;
(五)承包荒山、荒地等资源型资产及承建村(居)级基建工程的;
(六)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村(居)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由各镇、区(工)委受理。各镇、区(工)委主要负责人是受理村(居)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村(居)干部报告的事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村(居)干部不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各镇、区(工)委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果未报告的事项是违反党纪政纪的,各镇、区(工)委应依据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各镇、区(工)委、纪(工)委要采取一定形式对村(居)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结合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对村(居)干部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做出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村(居)级财务监督管理,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正确评价村(居)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居)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强化村(居)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审计对象是行使村(居)集体及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居)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居)委会主任或村(居)级党组织负责人,当年将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的村(居)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的村(居)每年必须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审计范围原则上定为村(居)干部任职期间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和延伸。
第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村(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村(居)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等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居)里举债是否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政府审批;是否巧立名目发放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并采取“倒挂账”的方式新增债务;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荒山、荒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居)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面向社会或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用、开发中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发包、承包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居)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和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由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领导,各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由各镇党委、区工委根据实际拟定。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查账与走访群众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村(居)干部任职单位的全面审计,必须既看“死账”又查“活账”,账内账外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如实确定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查账与查实物相结合。凡账物不符的,要深入调查,划清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
(三)审计与建账立制相结合。在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做出审计评价,对被审计村(居)干部在财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正确提出审计建议,规范账簿,健全制度。
第七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做出审计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理。凡税费改革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清收和偿还,村(居)集体不予登记入账和偿还。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必须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村(居)干部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财建[2012]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为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政策效应,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将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抓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快速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2012年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做好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申领流程,以及车籍所在市(州)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其及时申领补贴资金。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应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 抓紧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2012年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于7月底前预拨各省,下年清算。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公告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上年度本省(区、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测算2012年补贴资金需求,抓紧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 规范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回收拆解

  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省(区、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督促企业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 限期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的总结清算

  2011、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总结清算分别限于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并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报送材料包括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2012年清算表见附件)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总结报告。中央财政将加快拨付清算资金。逾期未上报的省(区、市),财政部、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中央财政将暂缓安排该省(区、市)补贴资金。

  附件: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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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特制订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好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申请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有商标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一次。
根据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近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审的程序、办法,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人数19至27人,按单数确定。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应当公告,颁发证书。
七、金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金华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金华市知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九、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除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收受其他物品。
十、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核准登记。
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他人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可在其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予以更名,但恶意登记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十一、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十二、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可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金华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十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十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延续或未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有损于知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八、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十九、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