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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5:2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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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文化部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文化产业司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网吧管理,积极参加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网吧管理,积极参加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明电字(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经过2004年的全国网吧专项整治,网吧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在即将到来的春节和中小学生寒假期间,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问题可能会有所反弹。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就加强春节寒假期间的网吧市场管理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


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等部门印发了《全国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通字〔2005〕1号),就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做出了全面部署。


现就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春节、寒假期间网吧管理,积极参加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春节、寒假期间网吧市场管理


为维护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坚决遏制可能出现的违法经营回潮现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市发[2004]38号)的要求,高度重视春节、寒假期间网吧市场管理,巩固网吧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春节、寒假期间网吧市场的监管。


(一)狠抓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


要严格执法行为,落实管理制度,继续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加强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坚持反复查,查反复,严管重罚。


(二)充分发挥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在春假、寒假期间网吧管理中的作用


各级网吧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专题研究分析春节、寒假期间网吧市场管理形势,研究部署管理对策。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信息通报。


加强对网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春节前对网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普遍的教育警示活动,做到警钟长鸣。要通过行业协会等形式,促进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巩固已建立起的社会监督员队伍,保证监督效果。建立和完善已建立的举报工作体系,通过新闻媒体再次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发动、引导家长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针对利用网络游戏、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赌博的问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严禁利用网络游戏、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赌博。


(一)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互联网文化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活动。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这种势头一出现,就引起了文化部的高度重视。近期,文化部已责令有关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了涉嫌赌博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继续强化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对本地区所有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逐一清理,凡提供含有赌博等违法内容和链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初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工作,对照申办单位提供的业务发展报告和网址进行检查,凡发现网站提供赌博等违法内容和链接的一律不予审批和备案,并将结果抄送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禁提供含有赌博或者涉嫌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禁止利用网络游戏开展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也不得为含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内容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对网民粘贴的含有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严厉查处利用网吧从事赌博活动


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宣传含有赌博内容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上述规定的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


网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场内巡查,发现上网消费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不予制止和报告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禁从事赌博活动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不得利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的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及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抄送公安机关。


春节、寒假和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分别将有关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交〔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和《关于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府〔2005〕205号)的规定,特制定《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
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和《关于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府[2005]205号)的规定,现就持有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发放的营运证和标志牌的营运人力三轮车重新核定经营年限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并能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
二、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程序
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包含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1、办理重新核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现有营运人力三轮车个体经营者本人向车辆所属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A、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C、已核发的车牌、营运证;D、家庭状况;E、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申请表;F、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运管所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逐一核查,并与原车辆档案核对,建立一车一档。
(2)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单位向车辆所属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A、单位证明、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运输服务人员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从事三轮客车运输服务人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C、已核发的车牌、营运证;D、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申请表;E、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运管所对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逐一核查,并与原车辆档案核对,建立一车一档。
2、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运管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予以核准的,向经营者核发新的《营运证》及标志牌,在《营运证》上签注经营年限三年,从2008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年龄超过57周岁,核定经营年限至年满60周岁止。不予核准的,由运管所将原因书面告知人力三轮车经营者。
3、人力三轮车核发牌证时收取牌证工本费,工本费由市运管中心申请市物价局核定。
三、在有效经营年限内遗失《营运证》或标志牌的,申请补发牌证的程序:
经营者丢失《营运证》或标志牌时,应在10日内向运管所报告,提出补发牌或证申请。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者属单位的,应同时报送单位证明;
2、填报营运牌证补发申请表,详细说明牌证遗失、被盗的时间、地点、过程;
3、标志牌如属被盗或丢失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同时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于5日内向运管所报告,并剪下贴在申请表备注栏中;遗失《营运证》的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于5日内向运管所报告,并剪下贴在申请表备注栏中;
4、运管所受理之后,要认真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并要求经营者提营运牌证申请表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签署意见,然后交由运管所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
5、市运管中心核准之后方予补发牌证,同时将遗失牌证的车牌号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人力三轮货车经营者在经营年限内不允许变更。
五、人力三轮客车在本次核定经营年限之前,如有经营单位内部职工调整变动、或有原个体经营者因年龄偏高、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人力三轮车经营等特殊情况的,允许由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变更原因。属于经营单位的,交由符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条件的单位职工经营,属于个体经营者的,交由符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条件的子女经营,经市运管中心核准,予以核发营运证。
1、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原经营者身份证和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车辆变更申请表,上交原核发的营运证;
(4)新经营者应提交: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书面介绍家庭经济状况及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失业、待业或无业的有效证明(如属经营单位内部职工调整变动的,应由单位证明新经营者是本单位待业人员);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
2、办理程序:
(1)运管所受理之后,对经营者的资料及证件逐一核查、存档,提出意见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
(2)予以核准的,向经营者核发新的《营运证》。如经营者年龄超过57周岁,核定经营年限至年满60周岁止。市运管中心将变更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在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工作结束后,不得再允许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以便限制并逐步淘汰人力三轮车。
七、对于原营运证,在重新核发新营运证同时予以收回注销;对于经审查不予以核准而持有人拒不上缴的原营运证,以及没有重新申报的原营运证,由市运管中心在新闻媒体上对外公布,声明作废。
八、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