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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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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3月14日,交通部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部水规院,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现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的宏观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是水运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和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必要的勘察测量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基础上,综合评价水上运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水上船舶交通情况和交通事故,以及航行条件的现状、发展态势和变化特征。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的交通特点,确定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以及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
第四条 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各项政策;树立全局观念,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和水上运输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求经济效益,从国情和所辖水域的特点出发,既要按照我国所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承担国际义务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技术,又要按照国情量力而行,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执行水运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准确的数据为基础,具备必要的钻探、测量资料,并通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第五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辖水域的范围和特点,船舶交通的现状,现有设施、管理和人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水上船舶交通和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提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染及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分步实施的建设序列和建设重点;实施总体布局规划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意见;反映总体布局规划方案的有关图纸。(详见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要以水运发展战略布局为依据,在认真做好交通船舶情况及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做好发展预测、方案论证和效益评估工作;要重视数据采集的可靠性,做到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要运用多种计算方法,进行多方案比选,使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把设施建设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

第七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由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或内河港航监督局负责组织。局级单位可委托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水运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副局级以下单位也可委托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相应单位承担。海区航标测量的总体布局规划,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并委托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有关海上安全监督局或港航监督局先行预审,报交通部审批。审批后的总体布局规划,不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凡属港口安监部分,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执行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的论证报告,再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规划报告、图表和主要附件。规划报告的外形尺寸按十六开(210mm×297mm)本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封皮为浅蓝色,审批后的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地方港航监督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
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章)
总工程师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签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第三节 通航条件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附图
附件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前 言
1.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概述。
2.编制规划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3.规划目标、原则和方法。
4.规划期限。
5.主要结论。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辖区地理位置与范围(附图)。
第二节 自 然 条 件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全面概述辖区内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等基本情况。
第三节 现 状
概述辖区内港区、航道、锚地、坝区、桥区等重要水域的位置及自然条件;现有水上安全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设施、管理以及人员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分析辖区内现有航行船舶类型,说明辖区内重点区域的船舶交通密度、流量、流向。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对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种类、等级、发生水域、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区域;测算辖区重点区域船舶航行危险度。
第三节 通 航 条 件
分析辖区内水上干线航路、港区航道的通航条件及船舶航志要求和现有导、助航设施与测绘能力的技术保障程度。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港航部门的发展规划以及通航条件的变迁,通过多种方法预测船舶交通发展特点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变化特征(以详细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 划 原 则
根据辖区特点和发展要求,按照一人多能,一船多用,一站多职,远近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提出本辖区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规 划 目 标
根据水上安监系统地位、功能和作用,明确近期和远期建设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根据所辖水域自然条件和船舶交通状况,提出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辅助设施的布局方案(以多方案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根据规划期不同阶段船舶交通发展水平,按每五年作为一个阶段提出实施方案、制订出相互衔接的建设序列,明确每一阶段的建设重点。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后可达到的安全保障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水平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实施规划需解决的有关资金、设备、人员、重大技术、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等问题和需要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附 图
分现状图与规划图两类。
1.现状图××张:
辖区范围图、船舶交通形势现状图、港口现状平面图。
2.规划图××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图。
附 件
1.船舶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预测报告
2.总体布局规划多方案论证报告



长春市鼓励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鼓励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提高我市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和省鼓励出口创汇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二条 凡通过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出口代理制。
通过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我市生产企业,因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产品出口后造成亏损的;对开发出口新产品,出口中断三年以上经改进恢复出口的产品,出口原材料或粗加工产品经深层次开发,改为出口精细加工产品,因成本过高,造成亏损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乡镇企业,由
于起步困难,产品成本较高等原因而出现亏损的,以上三种类型的企业应在外贸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代理制,用出口退税给予称补。
第三条 对试制的出口新产品,企业可以该产品第一年实现的税后留利中提取2%,一次性奖给试制开发新产品的科技人员和少数有功人员。
第四条 凡通过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生产企业,完成交货计划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奖金。机电产品可按货值的5‰提取;其它工矿产品按4‰提取;凡实行代理制出口的,可按9‰提取。对开发新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可按出口额的2‰提取。奖金从专用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凡通过市外贸进出口工矿产品的生产企业,除执行国家规定即每实现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外,市再奖励1分人民币;机电产品出口,在奖励5分人民币外,市再奖励2分人民币。此项出口奖励金需经外贸出口企业核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税后
留利。市奖励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在完成与各级财政上缴包干任务前提下,实行出口创汇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挂钩。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凡企业的出口产品,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允许比企业同类内销产品高5%计提,摊入成本。
第七条 设立市扶持出口创汇周转基金。基金来源由市财政在5年内每年借款100万元,交经贸委专户储存,由财政和经贸委共同管理,有偿使用。主要用于产品出口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小额贷款。出口产品企业申请使用出口创汇周转基金,其利率
适当低于银行正常贷款利率。
第八条 凡产品出口额占销售总额20%(含20%)以上的企业,可在出口产品税前利润中提取5%作为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费,专项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
第九条 鼓励企业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对工业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收入,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对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生产所需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吉普车、摩托车)工具、原辅材料(包括厂房装修)、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凭合同验收。
第十一条 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管理其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生产的产品偿还,如需用其它商品偿还的,可按出口商品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补偿设备价款期间,免缴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十四条 凡与市外贸公司组成工贸、农贸、农工贸、技工贸联合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依照协议书或合同的规定获得出口产品退税外,还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所得税一至二年,专项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生产。
第十五条 企业专门用于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各专业银行可适当进行交叉贷款,也可通过人民银行组织联合贷款,贷款利率从优。技改项目投产后,还贷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在涉及产品进出口业务工作中,需要出国的人员,只要经费能够自行解决,具备出国考察条件,可由企业自定,市有关部门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每年由市经贸委负责,在全市城乡出口产品企业中开展创建“市出口创汇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市政府授予“市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颁发命名匾额、证书、登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公司出口的在长企事业单位。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经市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本规定的,一律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阁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