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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5 16:2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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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9〕4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

  (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六)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七)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不受本条第(四)、(五)、(六)款的限制。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受托管理第三方资产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自营、受托与资产管理产品开发三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实行账户、资金、核算和管理人员的严格分离;

  (四)从事固定收益受托投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7人,并指定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五)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受托投资管理费率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投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管理人员,完整记录每项投资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做到审慎决策,稳健操作,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制定委托投资规则、操作流程和受托机构选择标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合理制定投资指引,并承担选择受托机构、确定投资基准和调整配置资产的风险。保险公司委托失误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由委托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本通知所称投资余额,是指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账面余额;所称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确定的增级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六、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特征、资金来源和负债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合理确定传统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配置比例,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

  八、保险机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具有监管机构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九、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管理运营,定期评估投资风险,测算风险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十、保险机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外,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包括债权投资计划在内的整体资产配置变化状况;

  (二)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状况,包括压力测试、应急处理预案和日常风险管理状况;

  (三)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信用评级系统运作状况;

  (四)各级管理人员履职状况。

  十一、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韩佰军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满德利


一、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形式赌博罪
1998年5月一天,谭奇打电话叫赵凯到蓝月楼,一块见了3男1女4个西安人,在场的还有王宝平(在逃)、姚超英(下落不明)。吃饭中,西安人问铜川能否开百家乐,谭奇说在他的蓝月楼(谭奇系蓝月楼老板)就能开,约好谭奇、赵凯、王宝平、姚超英4人占6股,西安4人占4股(1股1万元),由西安的一个人当总“把子”(负责人),房费、打点费每天2000元。6月,西安的4人带了百家乐赌具和一些赌客来到铜川,在蓝月楼3楼开始了赌博。赵凯和王宝平各入了一股,谭奇、姚朝娃各两股,西安人4股。参赌的有李同福、韩佰军、乔满满、芦国庆等人。

1998年7月,因姚超英把台面上的20万元输完而无法给参赌人员兑钱(崩了锅),西安人撤出,蓝月楼的百家乐暂时停了。几天后,由谭奇联系到一家歌厅继续开场赌博,一叫宁宁的人当负责人。开了10天左右,因为没有打点费害怕被查,就又搬回了蓝月楼,谭奇负责打点关系,又开了有20来天,谭奇说风声紧就停了。这期间韩佰军入了一股(1万元),刘文阁在赵凯名下入了半股(5千元)。期间,入股的还有赵凯、谭奇、姚超英、王宝平。参赌的有李同福、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等人。参与护场的人有权小喜、杨大军、韩刚等人(因权、杨、韩三人在逃,无法查证他们是如何来到赌场的),刘兆强通过杨大军来到赌场负责看门,工资由聚赌人员商议后确定一个数目,用于赌场内看门的、扫地倒水的、跑腿的等服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按天算,来服务就有,不来就没有。通过聚赌人员等各种关系到赌场打杂的人很多,与韩佰军关系密切的一些人如权小喜、杨大军、韩刚等人,因为来赌场早、时间长,成为较为固定的服务人员,因此赌场中的这一部分费用就交由韩佰军按每人一天50到100元不等发放,这也即所谓的护场费。

1998年8、9月,由芦国庆出面联系,将百家乐搬到了芦家开的泡馍馆,由韩佰军当负责人,芦国庆负责打点关系。由于被公安机关查处,到9、10月又搬回到蓝月楼,在蓝月楼开了20多天,又被公安机关查处,就停了。有韩佰军、芦国庆、姚超英、李同福、王宝平、赵凯等人入股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场参与护场的人有乔满满及权小喜、郭军、杨大军、高强、韩刚等人(均在逃)。每天2000元的房费和打点费,由芦国庆安排使用。每场1000元的护场费由韩佰军负责发放。在此期间,韩佰军开始放高利贷,并叫自小认识的张卫华帮着在赌场管理高利贷帐目。其中韩刚、杨大军主要负责讨要高利贷,也给看门人和护场人员发放工资。

1998年11月,芦国庆联系将百家乐开到了新区春园。当时春园已经开了百家乐,系蔡永宏、刘文阁、姚利、张铜生等几个人于98年9月开的,双方就合在了一处。负责人是芦国庆,有韩佰军、李同福、蔡永宏、刘文阁、王宝平、姚超英、赵凯等人入股聚众赌博,一直开到99年的4、5月。李同福于1998年12月离开赌场,参赌近6个月。刘文阁于1998年11月退出股份,1999年3月离开赌场到河南开火锅店,参赌近9个月。打点费、护场费和护场人员及工资发放与以前一样。期间,韩佰军继续发放高利贷。

1999年4、5月,芦国庆又把百家乐搬到新区新懋大酒店,负责人是芦国庆,有韩佰军、蔡永宏、刘文阁、王宝平、姚超英、赵凯等人入股聚众赌博。到了6月,芦国庆又联系将赌场搬到万源山庄(万源山庄系杨琳承包经营,杨琳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01年6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保外就医中逃跑至今)。芦国庆和王宝平分别当了一段负责人,其他入股聚赌人员基本没变。2000年2月过年前,百家乐停了,再没开。1999年11月,陈继文通过护场人员郭军到赌场看门2个月,得工资3200余元。韩忠德通过权小喜于1999年7月到万源山庄赌场看门20天,得工资1500元。护场人员有乔满满、张卫华、刘兆强、陈继文、韩忠德及权小喜、杨大军、高强(均在逃)等人。期间,韩佰军从赌场领取的护场费从1000元涨到了1600元,并为护场人员按每人一天50-100元不等发放工资。同时韩佰军继续放高利贷,并让韩刚为其放高利贷,韩刚、杨大军负责讨要高利贷。

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在百家乐赌场共计开设一年8个月的赌博中,韩佰军贷出高利贷金额35万余元,收回本息近60万元,获高息25万余元,涉及借贷高利贷人员20余人。西安参赌人员“大手九”(姓名、住址不详),于1999年6、7月份以其一辆“陕AB6793”号“宝马”牌轿车押给韩佰军,借高利贷8万元。

2、对以上赌博犯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些人称为赌头,也可能参与赌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开设赌场”,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奖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长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在本案赌博犯罪中,1、聚赌、参赌的有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韩佰军自1998年8月开始参赌,9月即开始入股合伙聚赌,历时1年8个月。刘文阁自1998年8月开始参赌,9月开始入股合伙聚赌,1999年3月退出股份,亦不再参赌。蔡永宏自1998年9月至1999年4月入股合伙聚赌,参赌至2000年2月。2、仅参赌的人有乔满满、李同福。乔满满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参赌1年8个月。李同福自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参赌6个月。3、在赌场做服务工作领取工资的人有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韩忠德等人。陈继文自1999年9月至2000年2月,在赌场服务6个月。张卫华自1998年9月至2000年2月,在赌场服务1年2个月。刘兆强自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在赌场服务10个月。韩忠德于1999年夏天在赌场服务20天。以上事实说明,在行为上符合赌博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人只有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乔满满、李同福五人。其余人员在赌场均无“聚赌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中的任一行为,只在赌场从事一般的服务工作,其中的下岗工人韩忠德只在赌场扫地20多天,对这些人如果亦以赌博罪定罪,一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罪不服人,使不该受追诉的人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不但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对韩佰军、刘文阁、蔡永宏、乔满满、李同福等五人,应依其各自在赌博犯罪中的罪责分别予以惩处。而对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韩忠德等四人,确认他们的行为不够成赌博罪。

二、本案其它犯罪
一审法院判决还认定罪名7个,涉及犯罪16起。1、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起:系韩佰军因其兄与王瑞杰发生争吵,韩持枪致王瑞杰轻伤。2、故意伤害罪8起:1997年2月22日因权小喜与王建东发生纠纷,被害人马根水得知后赶至权家,刘文阁、韩佰军等人殴打马根水中,刘文阁持刀致马根水重伤;1998年11月中旬一天因被害人张红波与韩佰军发生矛盾,被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及杨大军(在逃)等人致成轻伤;1999年3月5日被害人王林因话费与服务员发生争吵,被杨晓山、任平良致成轻伤;2000年2月1日晚,因被害人梁炜打电话中与韩佰军发生吵骂,被韩佰军等人持刀殴打致成轻伤;2000年4月30日被害人张光宇在乘坐其邻居褚长峰出租车中,因褚长峰将陈继文的女友拉走而被陈继文、郭振、等人致成轻伤;2000年8月24日被害人温西虎、田忠民因手机之事,被赵树卫、张涛等人分别致成重伤和轻微伤;2000年11月11日被害人郭小卫因小费与小姐发生争执,被赵树卫持刀致成重伤;2001年3月22日晚被害人侯瑞平与他人打招呼中发生矛盾并厮打,被张涛持匕首致成重伤。3、抢劫罪一起:1993年冬季一晚,韩佰军抢劫一起打麻将的孙振岐人民币2900余元。4、寻衅滋事罪3起:2000年2月18日杨晓山、任平良、任卫平等人帮忙要债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撕打。杨晓山、任平良、任卫平等人持刀致乔百虎、胡玉林轻伤,胡卫军轻微伤;2000年8月29日赵树卫等人被他人纠集后将客运司机李建国打成轻伤;2000年9月5日,被告人乔满满因拉沙子与赵喜正等人发生矛盾,纠集蔡熠、赵树卫、张涛等40余人,致王成阳轻伤,张战强、王银正、马宏强轻微伤。5、赌博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韩佰军、乔满满、刘文阁、陈继文、张卫华、刘兆强、李同福、蔡永宏、韩忠德等人伙同他人聚赌、参赌。6、罗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一起。7、温爱琴窝藏犯罪一起。

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韩佰军、乔满满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文阁、张卫华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树卫、陈继文、张涛、蔡熠、刘兆强、韩忠德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的解释中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是以“百家乐”赌博场为依托,通过收取保护费、投放高利贷,在以达疯狂敛财目的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壮大的。他们以赌场为核心,在被告人韩佰军领导下,人员由开始的乔满满、权小喜、刘文阁、杨大军、张卫华等几个人,发展为后来的20多人,并使得该组织结构形成一个宝塔式的、层次明确的犯罪组织,它的领导者是韩佰军、乔满满。有组织者——较早与韩混集在一起,实施犯罪且为该组织护场、讨债的刘文阁、为该组织担当管帐并积极护场、讨债的张卫华。有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参加护场或讨要高利贷的陈继文、刘兆强、韩忠德。有为该组织充当打手的赵树卫、张涛和蔡熠。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该犯罪集团,通过为赌场护场,收取保护费、投放高利贷,由韩给其跟随者分发工资。共计非法敛财达60余万元,在此经济基础的支持下,才得以坐视为大,以自己的人多、势大,为非作歹。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结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故意伤害7起、寻衅滋事1起、聚众半殴1起、打伤13人,其中重伤4人,轻伤5人,轻微伤4人。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佰军为首的犯罪集团,胆大妄为,屡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且以赌场为依托,大肆投放高利贷,造成借贷者因无力还贷,四处躲藏,有家难回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以上四点,认为一审判决所述检察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组织的护场组织完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聚敛钱财是为了壮大发展护场组织、聚敛的钱财归护场组织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伙同乔满满、刘文阁、张卫华、赵树卫、张涛、陈继文、蔡熠、刘兆强、韩忠德等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佰军组织的护场行为及放、收高利贷行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不特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施以重大影响,使正确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不能施行,公然对抗主流社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显属错误。

四、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法律分析
1、在全案涉及7个罪名的16起犯罪中,共同犯罪12起,单独犯罪4起。犯罪时间从1991年4月至2000年2月近10年时间。以上犯罪,从发案的时间、原因、经过、后果等几方面分析,与韩佰军等人赌博犯罪及这些犯罪之间,一、犯罪意图没有关联性,即促使个案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二、犯罪的主观指向没有共同性,即个罪中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没有明确的服从和依赖关系。三、犯罪本身的目的没有统一性,即所有个罪的发生并非在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四、犯罪分子之间的结合没有稳定性,即个罪的实施不是始终围绕一些关系密切的固定成员而展开。虽然本案在人数上看似较多,但并没有明确组织、指挥、策划实施这些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各被告人之间也没有为进行犯罪而结合成稳定的组织形式。找不出在这些犯罪中始终出现、并在犯罪中始终起主要作用的固定成员。韩佰军杀人(未遂)案、抢劫案均系韩一人犯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均系其他犯罪分子出于个人利益和目的,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的,并非受到韩佰军、乔满满等人的组织、指挥。从韩佰军、乔满满等人结识、聚集过程、在百家乐赌场开设、运行中的作用看,韩佰军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人。在1年8个月中,赌场曾换了6、7个地方,每一处地点都非韩佰军等人出面联系。在6、7个地方设赌当中,只有一回系韩佰军充当了负责人,时间有近3个月。其余时间韩佰军只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聚赌。在赌场中,韩佰军替合伙人发放护场费,在赌场从事服务的一些人员,也非经由韩佰军招募,大多系通过各种关系而来,且无纪律要求,干一天活给一天工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缺乏组织形式。韩佰军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也是借机为自己牟利。韩佰军、乔满满等人在赌场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韩、乔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者和组织者。聚众赌博本身就具备组织他人参赌的特性,但不能就此认为他们也在有组织的实施其它犯罪。且本案赌博犯罪又系比较松散的团伙犯罪,全案其它犯罪不是为围绕赌博犯罪而实施的,均与赌博犯罪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其它个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与赌博罪没有必然联系的事实,给予了证实。因此,此案不符合人大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解释中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第一个特征。

2、此案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只有赌博罪1起。韩佰军等人在聚赌、参赌中,所有聚赌人员首先必须拿出一定的资金入股,然后才能从赌场的获利中分得利润。如果这些入股合伙后形成的庄家在聚赌中输了,那么入股人员不仅无利可分,且入股资金也无法收回。在韩佰军等人聚赌中,一、只要愿意拿钱入股,就能参与赌场的获利分红,同时自己承担坐庄赔钱的风险。只要想退出可以随时退出,人员可以在聚赌者、参赌者、不再赌之间自由转换。二、除了入股资金是每股10000元的规定外,再没有其它加入或退出的规定和条件,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三、韩佰军等人并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迫使其它人员入股,也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保证入股者绝对获利。四、除赌博本身这一获利犯罪形式,韩佰军等人再没有实施其它犯罪来非法获利。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在韩佰军等人聚赌中,除参与赌博、纠集人员维护赌场安全、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这一点具有组织的特点外,韩佰军等人再没有组织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

韩佰军、乔满满等人在赌场中的主要作用是负责护场,并用从赌场获利中分配的费用给护场人员发放工资。其目的是为了使组成的赌场在内部安全有序,并以此吸引他人前来参赌。这是聚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非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行为。所以其具有的有组织的特点是该犯罪具体行为实施上的特点,而非表现在其实施所有犯罪上的特点,也即不是有组织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