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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17 02:1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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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根据《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使用、监督等项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三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卡片和手册,并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临时工养老保险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市城区(含郊区)内的国营工业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全民所有制的建筑、财贸企业及其临时工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
司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将提取和代扣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划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取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退休年龄可提前五年。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投保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5%发给,从第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加发1%的标准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二)投保十年至十五年(不含十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发给。
(三)投保十年以下(不含十年)的,每投保一年发二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九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临时工按下列规定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领取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月领取;户籍在本市所辖县、市的,持辞退证明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后,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领取。
(二)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户籍在本行政区外的,凭辞退证明和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被拘留、劳教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执行期间停发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或释放后,凭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请,经审核后恢复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领取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户籍在本市未到退休年龄离职的,暂不发放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待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发放。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未达到退休年龄离职的,按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起,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职期间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放。其他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同期利率计息,利息计入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1989年10月2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制发的代表议案纸;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等内容。
第四条 代表议案处理的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逐件摘报大会主席团。同时将议案复印件送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
员会),有关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或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集研究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会议审议时,提议案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参阅资料;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有关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联名代表不足10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须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
第十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于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研究。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必须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应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分别作出批准或提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的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说明。



1999年9月24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一个不当之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出版社)第三卷(以下简称《第三卷》),有一个知识性的错误,恐怕会对初学者造成误导。遗憾的是,虽然历经数次修订,编者仍未能发现这一硬伤。
《第三卷》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后一段(551页-552页)认为:对于由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办理:……。第二,依照民事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上文所指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适用问题,《意见》和《规定》存在冲突。但是《意见》实施日期为1992年7月14日,而《规定》实施日期为1998年1月19日,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理,《规定》显然优先适用。况且,《规定》是最高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的,《意见》中与之冲突之处,理应以《规定》为准。事实上,在《规定》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也正是照此办理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其权威性、全面性和实用性,早已成为司法考试应试者的必读教材,对读者的影响不言而喻。鉴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内容浩繁,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前段时间,法律出版社就第三卷公司法部分公布的勘误竟达15处之多。但上文所指出的不当之处,恐怕和出版社无关。虽然瑕不掩瑜,但类似这种硬伤,编者还是要及早发现勘误为好。另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是否仅此一处不当,目前尚不得而知。编委会有没有主动纠错的相关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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