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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1:4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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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第三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
;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2月8日
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一 原因浅析

1. 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2. 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3. 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A 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 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 父母过度关怀。

曾经被媒体热炒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以及许多大学生因难以承受恋爱失意而导致的犯罪等等,都是因心理的脆弱而诱发的犯罪。



4. 社会文化的影响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5. 家庭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