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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教育改革的决议

时间:2024-07-06 23:2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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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教育改革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教育改革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教委主任努尔提也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自治区普通高校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鹏作的《自治区高校改革状况专题调查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自治
区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为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新疆普通高等教育事业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自治区高等教育还不能适应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进我区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支持和领导
高等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龙头,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对新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深远的影响。全社会都应充分认识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支持办好高等教育。办好高等教育的关键在于深化改革,自治区人
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校改革的领导与支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深入高等院校,加强调查研究,对深化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协调,尽力帮助高校解决实际困难,保证改革健康发展。
二、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重点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使高等院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明确学校的权力与义务、利益和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的高校在十个方面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为
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学校要善于行使赋予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
三、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努力增加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
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关于“自治区各级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率要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率的三个百分点,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以及“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拨款办法,逐步增加专项经费,确保高校必需的办学费用。今年已列入财政计划的专项资金要落实到位。要从新疆实际出发,尽快确定各高校的办学规模、人员编制。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采取重点建设的方针,调整好自治区高
校的布局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适当集中财力、物力,重点办好几所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使其在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提高。争取使新疆大学和两三个重点学科点尽快进入国家“211工程”计划。要努力发挥高校人密集和科技力量较强的优势,支持高校加
强科学技术研究,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增强高校自我发展能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管好用好经费,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教师队伍
振兴民族的期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
贡献大的教师能够得到与之相应的报酬。进一步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保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职数,适当放宽高级职务破格晋升的条件,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和进修提高的积极性。要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和青年教师的培养、选拔
和使用。
五、增强高校自身改革力度,坚持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首位
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师生员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珍惜和维护自治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要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把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放
在首位。继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不断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育制度。学校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重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不断改进工作。要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与对口业务厅局和企业的联合,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紧密结合。加强招生管理,制止超计划招生。
民族高等教育是新疆高等教育的重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使我区民族高等教育质量有显著提高。
六、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抓紧制定《自治区高等教育管理条例》,使高等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依法治教、健康发展的轨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教育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政府加强对高校改革的领导,推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
技体制改革需要的高等教育体制,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994年5月7日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住宅赛区实际情况,为使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是隶属于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的一个赛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加强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为准则,切实保障经市府确定的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市住宅建设系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第三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范围要与住宅建设任务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凡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包括中央单位和兄弟省、市单位,以及有关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动迁、市政、公用配套、物业管理等单位,都隶属于各区、县、委、办、局分赛区或作为直属参赛单位参
加竞赛活动,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建设党委、市建委和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由承担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市建委、各区、县及有关委办和直属参赛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领导开展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组织交流、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有关区、县、委、办、局以及直属参赛单位相应成立竞赛分赛区和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并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实事任务,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工作。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参赛单位向分赛区负责;分赛区向住宅赛区领导小组负责;住宅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承担住宅建设实事项目的单位,参加所在区(县)、委、办、局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其权利及义务与本市单位相同。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分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积累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先进集体(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设功臣、记功、优秀组织者、贤内助)。
第十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评比系列:
(一)集体:
1.先进分赛区(指区、县、委、办、局);
2.先进公司(指处级、相当于处级企业公司);
3.先进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4.先进班组(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科、股室、生产班组);
5.专项奖(街坊优胜奖、工程质量奖、动拆迁优胜奖、住宅配套优胜奖、基地开发奖)。
(二)个人:
1.住宅建设功臣;
2.记功;
3.模范家属。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工人与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7∶3。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各类先进按市立功竞赛办公室颁发的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住宅赛区的评选标准由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住宅实事项目及竞赛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批,并报市立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当年承担的任务量、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综合平衡,分解下达。
第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分赛区逐级申报,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二)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三)专项奖、先进分赛区、先进公司的评选,由分赛区提出申报,在住宅赛区内按要求择优评选,经考核后报住宅赛区领导小组审定。
(四)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班组的评选,由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推荐,经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定。
(五)住宅赛区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审批,由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在本分赛区、本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住宅赛区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住宅赛区办公室拟定,报住宅建设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申报市级、市住宅赛区的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住宅赛区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批准召开的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住宅赛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赛区各类先进颁发的奖怀、锦旗、奖状、证书等,由住宅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市立功竞赛办及住宅赛区竞赛办制定的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这是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论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司公平